要約和承諾的成立條件
一、 要約 成立的條件 1、要約應當是由特定的要約人發出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3、要約的內容必須確定和完整; 4、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作出; 5、要約必須送達受約人。 二、承諾的成立條件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將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而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的成立,應具備下列要件: 1、承諾必須是受要約人作出; 2、承諾的方式符合要約的要求; 3、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4、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 《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九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簡述構成要約的三個條件。
【答案】:要約具有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不得隨意撤回和撤銷,構成要約的三個條件是:
①要約必須是特定的當事人(承約商或客戶的一方)所作的意思表示,并且指向特定的當事人。
②要約必須是訂立項目合同的建議,即項目的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有訂立合同的誠意。
③要約的主要內容必須“十分確定”,即包括合同成立的主要交易條件。要約是否具備合同成立的條件,主要看要約的主要內容、主要條件是否“十分確定”,即有關合同的標的、數量、價格、成本約束,付款方式、項目執行時間等主要條款規定是否明了、清晰。
要約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法律主觀:
訂立要約的條件是:
1、要有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的內容要具體、確定;
3、要向受要約人表明一經其承諾,即受其承諾的效力的約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七條
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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