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怎樣避免合同陷阱?
最近東選西選找公司裝修,我是一個特別小心的人,裝修房子我都找了一個多月了,沒裝過房子,恐怕上當受騙多算錢,怎么才能避免合同陷阱。 【如何避免裝修合同中的陷阱?】
裝修公司事先口頭承諾的條件一定要寫進合同中,有個別裝修公司利用消費者對格式合同不熟悉的特點,設置了一些模糊、籠統的條款,用以規避責任、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如何才能做到避免遭遇裝修合同陷阱呢?
1、確定承包方式
這種承包方式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確寫清包與不包的內容;雙方的權責清楚,避免內容遺漏,權責不明而引發糾紛。
2、預算項目的明確化
施工預算項目是否齊全;每個項目的材料是否寫明材質、等級、品牌、計量方法;合同中應當明確竣工后的決算按實計算;消費者應當主動提出使用在行業協會登記備案的居室裝飾裝修示范合同;合同語句清晰、明確、無歧義。
合同附件的材料清單上詳細寫上材料的名稱、品牌、規格、型號、質量等級、單位、數量、單價、合價;
3、施工工期需敲定
在裝修合同中應該對施工工期做詳細約定,以便按時收房。
相應的還應該明確違約責任。如果不能按期竣工,裝修公司應該承擔違約責任。有的地方做法是按一定的數額收取違約金,如每拖欠一天,收取50~100元不等。
4、付款方式事先定
裝修款如何支付,這也必須事先約定。
建議在簽訂合同時候,應把首付壓到30%,而其余的則按工程進度支付。
5、增減項目不馬虎
在家庭居室裝飾中,裝飾內容、材料變化是常有的事,因此臺同中不存在“一口價”和“閉口合同”,因此要事先講清楚;要簽訂補充協議,防止口說無憑。允許通常材料變化,其費用浮動在10%左右,工程結束時工程總價上下浮動一般不超過15%。開工、竣工日期是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內容,在合同中必須寫明,并嚴格遵守,因為它涉及違約責任的認定。
在實際裝修過程中,很容易產生增減項目。因此在簽訂合同時,則需對此做出詳細規定。
在施工過程中,消費者提出變更修改設計、增減工程項目或者變更材料設備,須提前與裝修公司聯系,在簽訂《工程項目變更單》后,方能進行施工,因此影響竣工日期的,由雙方商定。而不能私自與施工人員或其他管理人員商定更改施工內容、增加施工項目。
所有增減項目都要在完工的時候交納費用的。那么這些項目的費用究竟應該是多少呢?如果等到已經開工后,那這可能就是由裝修公司說了算。所以如果有可能,最好能復印一份裝修公司的最初的完整報價單,以免在簽訂合同或是增減項目時,裝修公司偷梁換柱,改換價格。還要注意一點,最后結算費用的時候,所應該支付的增減費用,都應該是在該項目施工前,由消費者簽字認可的,如果是沒有簽字認可的,可以一概不管。
盡可能嚴格按照自己簽字認可的圖紙施工,而不要輕易做出更改,這樣可節約費用。另外一個好處是,如果在細節尺寸上和在設計圖紙上的不符合,可以要求返工。
6、保修條款不可少(房屋裝修)
電器可保修,房屋裝修也不例外。因此事先必須約定保修條款,并在裝修工程驗收之后,一定要保留《工程保修單》。
不少公司還是以手工現場制作為主,所以難免會有各種各樣的細碎質量問題。保修時間內,裝飾公司應該實施的責任就尤為重要了。比如出了問題,裝修公司是包工包料全負責保修,還是只包工,不負責材料保修,或是還是有其他制約條款,這些都一定要在合同中寫清楚。驗收之后一定要取得《工程保修單》,因為通行的做法是憑保修單實行保修。同時,別忘了向裝修公司索取管線竣工圖等資料。
7、權責分明靠合同
在簽訂裝修合同時,消費者可以根據合同約定,來防止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但是作為裝修公司,他們同樣也會要求消費者信守相應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消費者自身原因造成停工,未按約定對隱蔽工程、竣工工程進行驗收,以及不按合同約定時間付款的,裝修公司均可以提出賠償要求。因此消費者在簽訂裝修合同時,一定要注意。
8、關于材料供應的約定須詳細說明
關于材料供應的約定是涉及裝飾質量和工程款項的重大問題。所以無論是包工包料還是清包工都應在臺同附件的材料清單上詳細寫上材料的名稱、品牌、規格、型號、質量等級、單位、數量、單價、合價,在甲方供的料單上還應明確寫上材料送達地點和時間。
9、裝修公司的裝飾施工資質
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查清合同對方是否為承擔獨立民事責任的,是否具有“家庭裝飾”范圍的經營資格,是否具有本市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裝飾施工資質。
怎樣有效避免建設合同糾紛
第一,健全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施工企業就合同管理全過程的每個環節和程序,建立和健全具體的可操作流程,這些程序和環節包括:介紹信的開具,招標信息的跟蹤,中標情況的匯總,合同的草擬、洽談、評審、用印、履行跟蹤、變更、違約、解除、終止等。第二,建立符合企業實際的合同管理體系。1.大中型施工企業應建立專門的合同管理機構,分公司或項目部應設立合同管理崗位,應由專人專責管理;2.合同管理人員首先要具備相應的法律、法規知識和運用法律、法規的能力,熟悉合同簽訂和變更程序、索賠程序,同時還要具備工程管理知識和實際運用能力。
法律依據:《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第六條,根據我國當前水利水電施工企業普遍存在的流動資金不足的現狀,為確保工程按合同計劃順利開工建設,發包方應按本《合同條件》的規定及時撥付工程預付款,不得要求或變相要求承包方帶資承建。工程預付款的額度應由發包方在工程招標時通過編制工程的施工規劃和資金流予以科學測定。其預付款總金額應為合同總價的10%~20%,第一次預付款金額應不小于預付款總金額的50%。《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第七條,工程所需的材料和施工設備原則上應由承包方負責采購、驗收、運輸和保管。今后為避免材料供應方面的責任交叉而導致合同管理的復雜性,不宜由發包方自行采購材料后向承包方供應。若確因工程的特殊需要,發包方可指定材料的供應來源,而由承包方直接與供貨廠家簽訂合同,但發包方還應承擔由于指定材料供應來源引起承包方費用增加和工期延誤的責任。《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第八條,發包方應妥善解決好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價格調整問題,原則上應采用本《合同條件》規定的公式法調價,應按合理分擔價格波動風險的原則,確定可調因子、定值權重和變值權重。若確因工程的具體情況難于采用公式法調價時,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詳細提出能予科學操作的調價辦法。《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第九條,由于水利水電工程的復雜性,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發生變更、違約和索賠等均屬合同有序管理的正常范疇,應認真按本《合同條件》規定的程序公正公平地及時予以處理,以避免問題積累而增加后處理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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