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是能撤回和撤銷的,撤回要約的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撤銷的意思表示是以對話的方式作出,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條
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法律分析:行為人可以撤回要約,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相對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條 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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