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委托代理關系終止的注意事項涉及律師和委托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這種關系的終止應當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具體如下:1.勸告義務。律師在接受委托后發現可以拒絕辯護或代理的情況,應當向委托人說明理由,促使委托人接受律師的勸告,糾正導致律師拒絕辯護或代理的事由。2.通知義務。終止代理,律師應當盡可能提前向委托人發出通知。律師事務所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另行指定律師繼續承辦委托事項,否則應終止委托代理協議。3.采取合理保護措施的義務。終止代理,律師事務所應當盡量不使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受到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五條 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六十六條 數人為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六十八條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條 代理人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
轉委托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轉委托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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