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合同的情形
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可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時履行。
2、預期違約。履行期尚未屆滿,債務人明示或默示毀約,這種行為被稱為預期違約。所謂明示預期違約,是指債務人以通知或聲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將不履行合同。
3、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的時間內仍未履行。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后仍未履行債務。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如果繼續履行仍能實現合同目的或者債權的履行利益仍然能夠實現的情況下,債權人不能徑直通知債務人解除合同,而應催告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
4、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遲延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已經構成了根本違約,此時無須經催告程序,被違約人在違約人履行期限屆滿末履行合同時,即可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前述四項列舉了法定解除的情形,不能窮盡所有法定解除的情況,因而法律設立了未盡條款。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關于解除權的行使
單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而解除合同。解除權屬形成權,不需對方當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權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發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但解除權的行使并非毫無限制,《民法典》對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確規定。
1、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2、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3、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
4、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
5、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三、如何約定合同解除的條款
合同一旦訂立生效,對雙方當事人都會產生法律拘束力。法律對于解除合同是有嚴格規定和限制的,其解除的情形、解除的程序都有章可循。
合同法關于合同的解除分為協商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
所謂協商解除就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而法定解除是指出現某種法定情形時,非違約一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終止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在實務中,單方解除合同常常會遭到對方的抵抗,對方會找出很多理由進行抗辯,其中最重要的抗辯之一就是否認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究其原因無外乎解除方負有通知的義務,通知到達之時才是合同解除生效之時。所以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合同解除的具體方式(比如郵件,信件或傳真等)及擬制的情形(什么狀況時視為通知到達)均應事先確定,以便消除對方解除合同的抵抗障礙。如果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便享有解除權,行使解除權需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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