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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合同包括哪些內容(質押合同應包括哪些內容)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11-12 03:39:10

權利質押包括哪些

法律主觀:

權利 質押 ,是指特定權利作為擔保物的質押形式。但不是一切權利都可為權利質押的標的,作為權利質押標的的,只能是財產所有權以外的具有交換價值的財產權,如債權、 股權 、 商標權 、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財產權;不具有交換價值的權利,不能在此上設立權利質押,如人格權、身份權、 撫養權 、 繼承權 等。正因為如此,權利質押是由法律規定的。我國《 民法典 》規定,包括債權、股權、 知識產權 、不動產收益權及其他可以質押的權利。權利質押的設定方式與 動產質押 的設定方式相同,首先由當事人訂立質押合同,然后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期限由出質人向質權人交付權利憑證。權利質押與動產質押還有許多共同點,如質斬合同、質押擔保的范圍、質權人的權利義務、質權實現的方式等。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股權質押合同范本?

股 權 質 押 合 同
合同編號:
質押權人:
法定代表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 郵編:
電話: 傳真:
質 押 人:
身份證號碼:
住所: 郵編:
電話: 傳真:

為保障質押權人債權的實現,質押人自愿將其享有合法處分權的質押物為質押權人的債權提供質押擔保。現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資遵守。
第一條 主合同及主債權
該條款適用的質押為下列第 種:
一、質押擔保:
本合同所稱的主合同是指 《借款合同》 (以下稱債務人)
于 年 月 日與質押權人簽訂的編號為 的《 借款 合同》及其修訂或補充合同,或其他書面確認的文件。
主合同項下所形成的主債權的金額為人民幣(小寫):¥ 元(大寫: );期限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主債務實際期限與上述約定不一致時,以借款憑證等債權憑證所記載的期限為準。
二、反擔保質押:
質押權人在承擔合同編號為 的《 合同》項下擔保責任后所形成全部債權。反擔保主債權金額為人民幣(小寫): 元(大寫 )(實際金額按反擔保范圍計算確定的為準)。
第二條 質押物概況
一、質押人提供 作為資產設定質押,具體情況如下:
所有權證名稱:
所有權證編號:
所有權證填發單位:
數量、權重:
其他:
質押資產的名稱、單位、數量、價值等狀況詳見附件質押資產清單。質押權的效力及于質押資產的從物、從權利、代位權、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二、如果質押資產中包括法律限制流通的財產,質押人有義務在質押資產清單中注明。
三、在質押有效期內無論任何原因導致上述質押資產實際價值減少至不足以擔保全部質押債權時,質押權人有權要求質押人恢復質押資產的價值或者提供經評估或質押權人認可的,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三條 質押擔保范圍
一、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擔保范圍為主債權本金、利息(含罰息、復利)、綜合費、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押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質押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是指質押權人采取訴訟、仲裁等方式實現債權時支付的訴訟(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執行費、保全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必要費用。
二、無論主合同項下是否還存在其他多項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證、質押、抵押、保函、備用證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擔保方式),質押人均以本合同約定的全部質押資產連帶質押擔保主合同的全部債務,如因質押登記機關要求約定將質押資產僅擔保主合同的部分債務,則該要求對質押人、質押權人不產生法律效力,也不視為對本合同約定的質押擔保范圍的變更。
三、為避免歧義,質押權人因準備、完善、履行或強制執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或與之有關而發生的所有費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用、訴訟或仲裁費用等)均構成被擔保債權的一部分。
第四條 質押期限
一、質押權期限為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二、質押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質押期限屆滿,如債務人未清償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則質押權人依法享有的質押權不變。
三、經質押權人同意,在主合同發生延期的情況下,本合同所規定的質押期限根據延期期限相應向后順延。
第五條 質押登記
一、在本合同簽訂后 個工作日內,質押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會同質押權人到質押登記部門辦理質押資產登記手續。
二、質押資產登記手續辦妥后,質押人應將取得的有關登記文件送交質押權人。
三、質押權人、質押人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相互配合,并按照本合同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如因質押人的原因未能在前述期限內辦妥相關手續的,質押人應對質押權人因此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質押資產的占有和保管
一、本合同項下的質押資產由質押人占有和保管,但質押資產的權利憑證應交由質押權人保管。質押人同意隨時接受并有效配合質押權人及其委派的機構和個人對質押資產進行檢查。
二、質押人應妥善保管、保養和維護好質押資產,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質押資產的安全、完整,如質押資產需要維修,質押人應及時進行,并承擔相應費用。
三、質押期間,未經質押權人書面同意,質押人不得以出售、出租、轉移、轉讓、承包、贈予、再質押、托管、以實物形式聯營、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置質押資產。
第七條 質押資產毀損滅失、減值
一、質押期間,由于不可抵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質押資產全部或部分滅失,價值毀損的,質押人應當即時通知質押權人,并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二、因質押人的行為足以使質押資產價值減少的,質押權人有權要求質押人停止其行為。質押資產價值減少的,質押權人有權要求質押人恢復質押資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并為質押權人認可的其他擔保。質押人不恢復質押資產的價值也不提供其他擔保的,質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債務人不按要求履行債務的,質押權人有權行使質押權。
三、質押期間,質押人和借款合同項下債務人可能或已經發生停業整頓、解散(撤銷)、破產、關閉等情況時,應即時通知質押權人。
質押權人有權要求質押人和借款合同項下債務人提供由質押權人認可的新的擔保,或采取停止發放借款,并提前收回借款等措施而提前實現質押權。
第八條 主合同變更
一、如果質押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條款,質押人同意對變更后的主合同項下債務依然承擔質押責任。
二、質押人的質押責任不因出現下列任一情況而減免:
(一)質押權人或債務人發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減資本、合資、聯營、更名等情形;
(二)質押權人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項下的義務;
三、主合同項下債權或債務的轉移行為未生效、無效、被撤銷、被解除,質押人仍按照本合同對質押權人承擔質押責任。
第九條 質押權的實現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質押權人有權提前行使質押權:
一、主合同期限屆滿,債務人未能按期履行到期債務或履行的債務不符主合同約定的;
二、質押人有違反本合同項下的約定情形的;
三、質押資產發生用途變更的;
四、質押資產價值減少的;
五、質押人發生任何可能對質押資產產生不利影響的糾紛或訴訟、仲裁的;
六、質押人與債務人為同一人的,則任何違反本合同或主合同的行為都視為違約,屆時質押權人有權對質押人質押資產之外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且不放棄質押權。
第十條 質押權的實現方式
質押權人可經下列方式實現質押權:
一、質押權人和質押人達成協議直接以質押資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質押資產,質押人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質押權人無須經過訴訟或仲裁等法律程序有權以折價、拍賣、變賣等方式直接處分質押資產,所得價款在優先支付質押資產處分費用和本合同項下質押人應支付或償付給質押權人的費用后,用于清償擔保債務。
二、依照法律規定程序處理質押資產。
第十一條 質押人的聲明與承諾
一、質押人自愿承擔并履行擔保責任。
二、質押人簽訂本合同已依法得到上級主管部門或公司股東會等有權機構的批準,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權。
三、質押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不違反任何對其資產有約束力的規定或約定,不違反任何質押人與他人簽署的擔保協議、其他協議以及其他任何對質押人有約束力的文件、約定和承諾的內容。
四、質押人向質押權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報表和憑證等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并接受質押權人對其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檢查、監督。
五、質押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條款,自愿為主合同債務人提供質押擔保,并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連帶清償義務。
六、如質押資產為共有財產的,本合同項下的質押已得到全體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七、除了本合同設立的質押或質押權人事先書面同意的其他質押外,在質押資產上不存在任何的質押、質押、留置和其他債務負擔。
八、本質押資產權利是完整、合法的,不具備任何不適宜于質押的瑕疵。如第三人對質押資產提出權利主張,或對質押資產的處分提出異議,則一切后果和責任由質押人承擔。
九、本質押資產不存在任何未為質押權人所明確了解、接受的質量瑕疵。如質押資產存在隱藏的質量瑕疵,則一切后果與責任由質押人承擔。
十、質押人未隱瞞任何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有可能使質押權人不接受其為質押人的下列事件:
(一)與質押人或質押人的主要領導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二)未結案的訴訟、仲裁事件;
(三)質押人承擔的各類債務、或有負債或向第三人提供的保證、抵(質)押擔保;
(四)質押人在與質押權人或其他任何質押權人的合同項下所發生的違約事件;
(五)其他影響質押人財務狀況和擔保能力的情況。
十一、質押人以質押資產履行了擔保責任后,在不影響債務人今后償還債務的前提下,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款項。但如果債務人同時面臨質押人的追償和質押權人在主合同項下的任何支付要求,質押人同意債務人優先償付其對質押權人的債務。
十二、如果債務人與質押人已經或將要就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義務簽訂反擔保合同,則該反擔保合同不得在法律或事實上損害質押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
十三、依本合同設定的質押權不受質押人關、停、并、轉、撤、承包、分立、合資、聯營、股份制改造等變更或終止的影響。
十四、如質押資產因損壞、滅失、被征用等原因而價值減少時,質押資產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應用于償還擔保債務,如不足償還全部債務,質押人對未償還債務部分承擔連帶責任,質押資產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主債權的擔保。
十五、如質押資產因其屬性、用途的改變成為限制質押財產,或因質押人原因使質押權人未能就質押資產全部價值取得質押權,則一切后果和責任由質押人承擔,質押人就該質押資產價值減少部分向質押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十六、若主合同項下還存在其他擔保,則質押人對質押權人承擔的擔保責任不受其他任何擔保人所提供的擔保的影響,也不因之而免除或減少,其擔保責任的承擔也不以質押權人向其他任何擔保人提出權利主張或進行訴訟/仲裁/強制執行為前提。
十七、當主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時,無論質押權人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證、質押、質押、保函、備用證及其他任何行使的擔保方式),質押人均應承擔擔保合同項下全部擔保責任。
十八、如本合同項下擔保為房屋質押的,質押人在知悉質押房屋將被拆遷的信息時,應及時向質押權人履行告知義務;質押房屋被拆遷的,對于采用產權調換補償形式的,質押權人有權要求質押人重新設置質押并簽訂新的質押協議,在原有質押房地產滅失后而新質押登記尚未辦理之前,應提供具備擔保條件的擔保方擔保;對于以補償方式進行補償的拆遷房地產,質押人應將拆遷補償款通過開立保證金專戶或存單等形式,繼續為主債權提供擔保。
第十二條 質押權人的權利
一、質押權人有權隨時要求質押人提供反映其經營情況及資信情況的財務報告、財務報表及其他資料。
二、質押人為兩人以上的,質押權人行使質押權時有權處置任意或各個質押人的質押資產。
三、當主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時,無論質押權人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證、質押、質押、保函、備用證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擔保方式),質押權人有權直接要求質押人承擔質押合同項下全部擔保責任,而無須先行使其他擔保權利。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如發生質押人違背本合同項下約定情形,質押權人有權直接實現質押權,并要求質押人承擔保證責任總額 的違約金。若造成質押權人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質押人因隱瞞質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已經設定過質押權等情況或提供的資料不實,采取欺詐手段取得登記而給質押權人造成經濟損失的,質押權人有權直接實現質押權,并要求質押人承擔保證責任總額 的違約金。若造成質押權人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費用的承擔
一、因訂立本合同而發生的印花稅、契稅、律師費、公證費、保險費、質押登記/備案/撤銷費等費用由質押人承擔。
二、對質押資產價值進行評估所產生的評估費用由質押人承擔。
三、質押權人因向債務人催收已支付的借款及其他費用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通過仲裁、訴訟等法律等程序催收而產生的執行費、律師費、或依法處置質押物而發生的任何費用,均由質押人承擔。
第十五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在質押權人所在地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六條 合同的效力
一、質押權人提供的與合同有關的附件及其他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進行變更或修改,任何變更或修改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三、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本合同另有約定的外,本合同在其項下權利義務全部履行完畢前不得終止。
四、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均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合同當事人應當及時依法辦理質押權登記手續,質押權自登記之時起設立。
六、本合同效力獨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無效、部分無效或被撤銷、被解除并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確認為不成立、不生效、無效、部分無效或被撤銷、被解除的,則質押人對于債務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也承擔連帶責任。
七、在本合同生效期間,質押權人給予債務人、擔保人的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權益或權利,均不損害、影響或限制質押權人依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本合同約定應享有的一切權益和權利,不應視為質押權人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也不影響質押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
八、本合同在本合同項下所擔保的債務償清后終止。
九、本合同一式 份,質押權人執 份,質押人執 份,質押登記機構執 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本合同項下的附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注意事項
質押權人已提醒質押人注意對本合同各項條款作出全面、細致、準確的了解,并應質押人的要求做出相應說明。本合同一經簽訂,即視雙方對本合同條款含義認識一致。
第十八條 其他
一、本合同項下的所有通知或指示均應以書面形式送達。其中當面送達或以信函方式送達的,以收件方簽收之日為送達日;以傳真方式送達的,以收到對方傳真回復之日為送達日。
二、本合同生效后,需要變更本合同條款時,須由質押權人、質押人雙方協商一致方能變更。
三、本合同未盡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四、其它約定事項
質押權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質押人(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附件:

質押資產清單
質押資產名稱

單位

數量
/面積

處所

所有人

價值
(萬元)

備注
質押人(簽章):

填寫日期: 年 月 日

淺談最高額質押 最高額質押合同

  摘 要:隨著經濟的發展,最高額質押已大量出現,而我國現行法律沒有相關的規定,學者們對此關注似乎也不夠,因而有研究之必要。由于我國目前最高額抵押的規定有待完善,因此,對最高額質押適用最高額抵押的相關規定在我國目前似有不妥。
  關鍵詞:最高額質押 質權 擔保
  
  所謂最高額質押,是指對債權人的一定范圍內的不特定而連續發生的債權預定一個限額,并由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質物予以擔保而設定的特殊質押。因為一定的原因關系而在現在或者將來所發生的多個債權的總和,民法允許當事人約定一個最高額限度,設定擔保物權,最高額抵押權的設定已為立法例所采,這同樣可以適用于質權的設定。
  
  一、研究最高額質押的必要性
  我國法律缺乏最高額質押的相關規定,而現實中最高額質押現象的已經普遍存在,為了充分發揮最高額質押的社會功能,抑制其弊端,因而有研究之必要。
  最高額質權具有強大的社會功能是我們對其研究的動機所在,最高額質權的社會功能有以下幾點:
  1、有利于簡化質押擔保手續,方便當事人,促進資金融通,更好地發揮質押擔保的功能
  2、有利于充分發揮擔保物的價值
  價值較大的質物如果僅為一個債權作擔保,會造成質物價值的浪費,如果能為若干個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則能充分發揮抵押物的擔保作用。
  3、有利于促進市場交易的發生
  最高額質權的功能在于連續性交易形態之需要,在最高額質權存在期間,單個債權的消滅,質權并不會因此而消滅,所以最高額質權可為長期連續性交易提供便利和充分的保障,從而有利于促進市場交易的發生發展。
  最高額質權雖然具有上述功能,但仍具有相當的缺陷與不足:債權人為了擔保自己的債權的實現,常常超過交易上的必要范圍,設定巨額的最高額質押權,獨占質物的交換價值,從而妨礙質物擔保價值的發揮。同時最高額質權在最后決算期屆至前,債權人及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并不引起最高額質權的消滅。如果債權人在設定質權后,長期不與債務人發生新的交易關系,則質物仍為質權人所控制,出質人仍然無法對質物占有和使用。更有甚者,在實際發生的債權為零時,質權仍不消滅,這就容易造成債權人利用其優勢地位而對債務人的行為進行控制的弊端,限制了市場競爭,阻礙經濟的發展。最高額質權缺陷與不足是我們需要研究最高額質押的又一個原因。
  
  二、最高額質押的基本特征
  最高額質權是一種特殊的質權,除了具有從屬性等質權的一般特征外,主要還具有以下特征:
  1、最高額質權所擔保的債權具有不確定性
  2、最高額質權所擔保的債權具有最高額限制
  但是,預定的最高額并非最高額質權所擔保的實際債權額,實際債權額的多少在最高額質押確定時才能確定。在最高額質權確定之前,被擔保的債權額在預定的最高擔保額范圍內因為基礎關系的變化而不斷發生變化,質押擔保的債權額是無從確定的,亦無確定的必要。在最高額質權確定時,債權額若超過預定的最高擔保額,超過部分不屬于擔保范圍,最高額質權實際擔保的債權額為預定之最高擔保額;債權額若低于預定的最高擔保額,則以實際存在的債權額為實際擔保債權額。
  3、相對獨立性
  
  三、最高額質權的設立
  取得最高額質權的主要方式,是當事人之間通過簽訂最高額質權合同而設立。最高額質權的設立與普通質權的設立,在程序上并無多大區別,都須依當事人的設定行為而發生。但最高額質權的設立,有以下問題需探討和注意:
  1、最高額質權合同
  設立最高額質權,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質押合同。最高額質權合同與普通質權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最高額質押合同應明確訂立兩項內容:一是最高額。前已述及,最高額是最高額質權所擔保債權的最高限額,是最高額質押合同所必須明確的內容。沒有規定最高額的,該最高額質押合同無效;二是決算期。決算期是確定最高額質押權所擔保債權實際數額的時間。最高頻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為將來的不特定債權,在質權存續期間得自由增減變更。只有在債權額確定后,最高額質權才得以實現。
  2、最高額質權的登記
  設立最高額質權應當進行登記。現行擔保法所規定的質權的登記,指的是權利質押,動產質押無須登記,權利質押的登記采取的是登記成立要件主義,即法律明確規定必須登記的,非經登記質權不得成立。最高額質權的登記有其特殊性,不必區分動產質押與權利質押,統一采取登記成立要件主義,也就是說動產質押也必須經過登記才能成立。
  3、質物的范圍
  最高額質押的設定,實際上是一種處分質物的行為,出質人應當具有標的物的處分權。當然,無權處分人以動產或性質上與動產質相似的權利設定最高額質押擔保,質權人善意取得質物占有,自然亦能設定最高額質押。同時,債務人征得他人同意,也可以就他人財產設定最高額質押。
  
  四、最高額質權的決算
  1、決算的涵義及其作用
  最高額質權的決算,又稱最高額質權的確定,即發生特定的原因或當事人之間約定的期限屆滿時,對最高額質權所擔保的債權進行清算,以確定最高額質權擔保債權范圍的活動。
  2、決算發生的原因
  通常情形下,決算因當事人在最高額質權設定合同中約定的決算期屆至時發生,決算期屆至后,任何一方當事人享有決算請求權,決算因一方當事人的請求而開始。
  3、決算的效力
  最高額質權一經決算,即被稱為“確定的最高額質權”,它在性質、效力等各個方面,均與確定前的最高額質權有相當大的差異。
  
  五、最高額質權的實現與消滅
  對于普通質權而言,債務到期,債務人未清償債務,質權人即可行使質權。而最高額質權的實行與之相比較,則有不同的特點或要求:第一,被擔保債權額確定。第二,由于最高額質權擔保的債權為不確定債權,從而作為質權人行使質權要件的“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僅以債務人對于受質押擔保的多項債務中之一項發生不履行時,即可確定條件具備,無須就所有被擔保債權都發生不能清償時,才得實行質權。
  最高額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為不確定的債權,質權設定時,債權尚未發生。即使設定時債權已經發生,在決算之前也可能因一定的原因而超出被擔保債權的范圍。因此在最高額質押中,若雙方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債權人提出債權是否真實地存在并屬于被擔保債權的范圍,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此外,由于對質權實行存在利害關系的人也有權對質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為克服債權人舉證的困難,可允許最高額質權人在債權確定后,就此項債權辦理公證或為登記。當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時,最高額質權人得通過公證文書或登記簿記載的提出而免除舉證責任。
  最高額質權得因質權消滅的一般原因而消滅,同時最高額質權是擔保未來債權的,如其擔保的債權確定不發生時,最高額質押權當然也就消滅。最高額質押合同也可以依當事人雙方的合意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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