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險代理合同包括下述內容:1.保險公司與保險代理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各自基本信息。2.保險代理人代理的具體業務范圍,代理的具體險種,并應當規定在保險代理業務范圍內,保險代理人可以代理的行為和保險代理人不能代理而必須由保險公司親自實施的行為。3.代理期限。代理期限是指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人提供代理業務活動的期間,也即保險代理合同依法存在的效力期限。保險代理期限一般按年計算。此外,代理期限還應規定保險代理合同的時效,也即在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的基礎上所確定的合同的具體起迄日期。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內的代理行為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護。4.手續費的支付標準和方式。手續費亦稱傭金,是指保險人在接受保險代理人代理業務成果的同時付給代理人的勞務報酬。保險人往往根據代理業務的數量、質量以及不同的險種設立不同的手續費支付標準。此外還應規定代理勞務報酬的結算和支付方式。5.保險公司對保險代理人的業務培訓。保險代理人代理保險公司的特定業務,代理人就應當熟悉這部分業務內容,以便按照保險公司要求的內容和條件開展代理工作。保險代理合同應規定培訓的內容、方式、時間、費的支付等事項。6.保險公司為保險代理人代理保險業務應提供的保險單證、具體業務內容、保險合同條款等。7.保險費交付方式。保險代理合同還應規定由保險代理人收集的保險費的上繳方式。具體包括:支付的時間期限、保費的轉帳方式、相應的業務記錄以及單證、收據的管理方式。8.保險代理人代理工作的質量要求。一般應規定保險代理人代理保險業務必須積極、勤勉、謹慎。非經保險公司同意,不得由保險代理人或其組成人員之外的人辦理。在展業時,保險代理人應將投保人、被保險人的保險標的的重要情況反映給保險公司,為保險公司選擇質量較高的保險業務。在代理合同中應規定哪些業務屬質量較差業務,保險代理人不能代理承保。出險時,保險代理人得知后,應積極組織被保險人施救,減少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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