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和違約金的區別: (1)目的不同。定金是以確保債權的實現為根本目的,因此定金屬于擔保的一種形式。而違約金根本目的是制裁違約行為是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2)交付的時間不同; (3)發生的根據不同; (4)確定的標準不同。 二、根據2021年《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法律客觀:在擔保法理論上,根據定金擔保目的的不同,可以將其區分為訂約定金、成約定金、解約定金和違約定金。1、訂約定金訂約定金又稱為立約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的訂立而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司法解釋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2、成約定金成約定金是以擔保合同的成立或生效為目的而給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司法解釋第116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該規定所涉及的定金為成約定金,其規定的角度則是當事人未支付定金,而實際履行了合同,此時視為以實際履行行為變更了定金合同,而定金合同實際上因未交付而沒有生效。3、解約定金解約定金是指以擔保合同的解除為目的而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司法解釋第117條規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合同。4、違約定金違約定金實際就是履約定金,即以擔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擔保法》第8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務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上述四種定金的性質各不相同,適用的條件也各不相同。如定約定金是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為適用條件;解約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為適用條件,但設立解約定金必須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否則對合同規定的定金只能解釋為違約定金,這一理解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則,否則的話,一方當事人有利可圖時,就會以返還雙倍定金或放棄定金以解除合同,這就有損誠實信用的原則;違約定金是以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為適用條件的。《司法解釋》第12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只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司法解釋》第122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由此可見,定金罰則是針對違約行為而設定的,但并不是說在出任何違約,特別出現輕微違約的情況下,也可以完全適用違約定金罰則。當一方當事人完全不履行合同時,適用定金罰則是可以的,但當一方當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只有在這些違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使當事人的締約目的不能達到時才能完全適用違約定金罰則。
合同定金和違約金的區別如下:1、定金是交付后才生效,違約金是諾成生效的,只要雙方簽字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2、定金是簽訂合同時或之前預先支付,違約金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追究違約責任時支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區別:第一定金是以確保債權實現為目的,是作為一種獨立的擔保形式存在,而違約金只是出現違約行為的一種賠償約定。第二點是定金一般是在合同履行前交付,交付后才生效;違約金是在違約行為發生后基于雙方合同約定產生,不事先支付。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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