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咨詢單位違約行為,主要包括)
A.履行不能rnB.拒絕履行rnC.履行遲延rnD.瑕疵履行rnE.強制履行【答案】:A, B, C, D
咨詢機構常見的違約行有:①履行不能,指因可歸于咨詢單位的事由導致合同不能履行;②履行遲延,指對履行期已滿而能夠履行的合同,因可歸于咨詢單位的事由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③拒絕履行,指咨詢單位能履行而明示不履行合同;④履行不當(瑕疵履行),指工程咨詢單位沒有完全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履行。
開發商違約有哪些情形
開發商違約有哪些情形
(一)交樓缺驗收證以及延期交樓。
(二)交樓后與合同約定不符合。
還有很多的糾紛是因為購房人收樓后發現房屋的品質與當初合同約定的不相符。具體情況有很多種,比如面積有出入(大于3%)、窗戶的弧型窗變成平面窗、水電氣未能到戶等等,這都屬于開發商的違約。但有時因為一些細小的質量瑕疵導致與合同約定的交樓標準不符,則不應當看成是開發商的違約。
(三)不合理收費。
購房人關注的另外一個重要方面就是收費,哪些費用該收而哪些費用不該收。比如不能收取一年以上的物業管理費,不能收取超出公攤部分的費用,不能強行收取辦理房產證的手續費(業主也可自行辦理)等等。如果開發商單方面發生這些行為,則屬于開發商違約。
(四)交樓后發生質量問題開發商推委責任,未及時修繕。
房屋作為一種產品,發生質量問題是難免的,但關鍵是發現問題要及時解決。比如地下車庫漏水、墻皮開裂等等。在購房之初,購房人都已經交納了一筆維修基金以及物業管理費,解決這些問題是開發商或者物業責無旁貸的。
二、什么情況下才算是開發商違約
(一)逾期交付房屋
逾期交房是指開發商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未交付房屋,這是目前存在的最普遍問題。很多購房者雖然明知開發商逾期交付房屋,并且沒有任何免責事由,但因為可以要求的違約金很少或因為違約時間不是很長就沒有主張,這實際是對開發商違約行為的一種縱容。
(二)開發商一房二賣
開發商一房二賣是指開發商先后以兩個買賣合同,將同一特定的房屋出賣給兩個不同的買受人,給購房者造成了嚴重的損害的違約行為。在一房二賣中可能出現兩種情形:
1、兩個買受人中,有一個買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2、兩個買受人都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三)開發商交付的房屋質量存在問題
開發商建筑的房屋質量問題可以分為一般質量問題和嚴重質量問題。一般質量問題包括:裂縫、脫皮、空鼓、漏水、漏電等;嚴重質量問題包括竣工驗收不合格。
(四)開發商交付的精裝房存在質量問題或與樣板間不同
購房者購買精裝修房,通常價格要比清水房多付房款,但在房屋交付后卻發現交付的精裝房與開發商展示的樣板房有很大的差距。一般購房者因缺乏專業知識,無法判斷其潛在的質量缺陷,比如設計缺陷、材料缺陷、施工缺陷等。
(五)開發商未按期辦理產權過戶
開發商往往借口辦理產權登記的資料不齊,房管部門不給辦理初始登記,才造成業主辦理不了產權證,但開發商以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沒有約定逾期辦理產權證的違約金來推卸責任。
(六)變更規劃設計
1、開發商不按批準用途開發房地產。
2、未經業主同意,擅自改變原來規劃的樓層高度和房屋用途,破壞規劃設計要求,致使原業主生活方便、或采光、通風、寧靜的環境、空氣質量等受到破壞。
3、擅自改變承諾的容積率、綠化率等,導致小區容積率增大、綠化率縮小、小區公建減少。
4、開發商違反規劃設計變更告知義務。
(七)逾期辦理產權證
違約情形主要有什么
違約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
一是不履行合同義務。所謂不履行合同義務,又稱毀約行為,指債務人拒絕履行任何合同義務。
二是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謂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是指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履行合同義務有瑕疵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違約行為的類型包括
一、合同的違約和違約行為的分類
(一)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
1、實際違約,即實際發生的違約行為。
實際違約又分:
(1)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絕履行;
履行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能力。拒絕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到來后,一方當事人能夠履行而故意不履行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
(2)遲延履行和遲延受領:
遲延履行是指合同債務已經到期,債務人能夠履行而未履行;
(3)不適當履行:包括瑕疵履行加害履行;
不適當履行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約定,包括瑕疵履行(即履行有瑕疵,侵害對方履行利益,如給付數量不完全、給付質量不符合約定、給付時間和地點不當等)和加害履行(即因不適當履行造成對方履行利益之外的其他損失,如出售不合格產品導致買受人的損害)。
2、預期違約也稱先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但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
預期違約又分:
明示預期違約(明示毀約)和默示預期違約(默示毀約)。
明示毀約,是指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明確地向對方表示將在履行期屆至時不履行合同。
默示毀約,是指在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其將在履行期屆至后不履行合同。
(二)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
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以違約行為是否導致另一方訂約目的不能實現為標準,違約行為可作此分類。其主要區別在于,根本違約可構成民法典定解除的理由。
(三)單方違約與雙方違約:
雙方違約,是指雙方當事人分別違反了自己的合同義務。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可見,在雙方違約情況下,雙方的違約責任不能相互抵銷。
二、違約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行為。
1、違約行為的主體是合同當事人。
2、違約行為是一種客觀的違反合同的行為。
3、違約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合同對方的債權。
三、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的區別
1、歸責原則不同
侵權責任通常以過錯責任為基本原則,而僅對極少的特殊侵權行為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
2、舉證責任不同
在一般侵權責任中,受害人有義務對加害人的過錯舉證,在特殊侵權責任中,由加害人反證自己沒有過錯。
3、責任構成要件不同
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責任的前提,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賠償,損害事實是物權的債權保護法行使前提的體現,即要有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事實;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承擔違約責任,并不以造成損害為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
4、義務程度不同
合同的義務程度往往是根據合同當事人的意思和利益關系確定的。根據大陸法系各國的規定,在無償合同中,利益出讓人只應承擔極低的注意義務。
5、責任承擔方式不同
侵權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賠償、人身傷害賠償及精神損害賠償,損害賠償范圍、方式不能由當事人事先約定;違約責任包括損害賠償、違約金、定金、實際履行等責任形式,但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賠償方式范圍可由當事人事先約定。
6、責任范圍不同
違約當事人的責任范圍要小于侵權行為人的責任范圍。因為侵權損害賠償以行為人實際造成的損害為賠償標準,且在造成特定傷害時,行為人還要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而違約責任采用“可預見性”標準來限定賠償賠償范圍。
7、對第三人的責任要求不同
侵權責任中,基于物權的追及力及優先效力,貫徹了行為人對自己行為負責的原則,行為人僅對因自己的過錯致他人損害的后果負責,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損害的,第三人要承擔損賠償責任;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即使是由第三人原因致使債務人違約,債務人仍需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索。
8、責任人抗辯事由不同
侵權責任中責任人的抗辯事由可分為正當理由和外來原因,其中正當理由包括依法執行職務、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自助行為和受害人同意,外來原因分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被害人過錯和第三人行為;而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僅限于不可抗力,且當事人事先約定免責條款和不可抗力的具體范圍。
9、訴訟時效不同
由于,侵權的證明建立在人證、物證和受害人傷害狀況的基礎上,其證據的作用因時間的推移容易發生變化,而違約責任的證明建立在書證和物證的基礎上。
10、案件管轄不同
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的區別還包括對于管轄的不同。侵權訴訟以被告所在地或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違約訴訟以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以約定被告所在地、合同簽定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等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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