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逾期付款違約金怎么計算
合同當事人有約定的根據(jù)約定,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還款或付款違約金標準的,可以要求違約金,該違約金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gòu)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二、1%的違約金是怎么計算的?
1、有關條例明確規(guī)定了違約金比例的,即可按該比例直接計算出違約金的數(shù)額。逾期交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guī)定,按逾期交貨總值計算,向需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這里明確規(guī)定了延期交貨的違約金比例為每日萬分之三。各種滯期費、滯納金等適用如上規(guī)定。
2、有關法規(guī)只規(guī)定了違約金一定比例范圍。這需要通過受理案件的人民或合同仲裁機關確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計算出違約金的數(shù)額。通用產(chǎn)品的違約金為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一般來講,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違約金為一定的比例范圍。
3、合同對違約金作了原則性規(guī)定,且有關條例規(guī)定了違約金比例,適用法定違約金。由于合同的內(nèi)容、違約的性質(zhì)、程度的不同,確定違約金的方法與數(shù)額也有所不同。
4、由于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法律無明文規(guī)定,約定違約金的最高限額為違約部分的貨款或酬金的總額。這里既包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違約金,也包括延期履行合同的各種違約金。
三、貸款逾期違約金怎么算貸款逾期違約金竟然有“
依據(jù)《最高人民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8號)及其修改批復(法釋[2000]34號),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降低存、貸款利率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第六條的規(guī)定,金融機構(gòu)逾期貸款利率降為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折年率為7.56%)。因此,此階段審理案件涉及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其計算標準均為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一、1999年6月10日~2004年1月1日的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為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二、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貸款利率作了修改。2003年12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出《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fā)[2003]251號),其中第三條將逾期貸款利率(罰息利率)由現(xiàn)行的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修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該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三、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尚不能確定,使審理案件的法官為難。(一)萬分之二點一的標準在名義上已喪失法律效力。因萬分之二點一的逾期貸款標準已被明令廢止并由其它標準取代,故再援用萬分之二點一的標準裁判案件,于法無據(jù)。(二)現(xiàn)行的逾期貸款利率不具有可操作性。銀發(fā)[2003]251號文件改變了過去直接確定逾期貸款利率(罰息利率)的方式,而是援引“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這樣,當非借款合同的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時,則無法按照法釋[1999]8號、法釋[2000]34號和銀發(fā)[2003]251號文件來最終確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三)自2004年1月1日至今,未出臺新的司法解釋來解決此問題。很遺憾,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問題,最高人民未能跟上中國人民銀行的政策變化。自2004年1月1日至今,尚未作出任何反應。四、現(xiàn)如今的司法實踐中,可能判決的幾種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一)仍按每日萬分之二點一的計算標準。不知網(wǎng)友是否注意到:法釋[1999]8號和法釋[2000]34號司法解釋在規(guī)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時,使用的措詞均為“可以”,而非“必須”。因此,承辦案件的法官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調(diào)整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也可以選擇不這樣做。既然現(xiàn)標準不具有可操作性,那么一切照舊就成為許多法官的合理選擇。(二)變通適用現(xiàn)行逾期貸款利率。在非借款合同中,若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則可以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加收30%~50%作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具體而言,截止之日,違約一年~二年的,按照一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違約二年~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違約超過最長貸款年限的(目前為5年),按最長貸款年限(即5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三)不支持逾期付款違約金。少數(shù)法官可能會以“原標準廢止,新標準無法適用”為由,拒絕保護債權(quán)人的此項權(quán)益。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不可不察。相關法律條文:最高人民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8號《最高人民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四、貸款逾期違約金怎么算的
依據(jù)《最高人民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8號)及其修改批復(法釋[2000]34號),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降低存、貸款利率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第六條的規(guī)定,金融機構(gòu)逾期貸款利率降為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折年率為7.56%)。因此,此階段審理案件涉及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其計算標準均為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一、1999年6月10日~2004年1月1日的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為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二、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貸款利率作了修改。2003年12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出《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fā)[2003]251號),其中第三條將逾期貸款利率(罰息利率)由現(xiàn)行的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修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該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三、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尚不能確定,使審理案件的法官為難。(一)萬分之二點一的標準在名義上已喪失法律效力。因萬分之二點一的逾期貸款標準已被明令廢止并由其它標準取代,故再援用萬分之二點一的標準裁判案件,于法無據(jù)。(二)現(xiàn)行的逾期貸款利率不具有可操作性。銀發(fā)[2003]251號文件改變了過去直接確定逾期貸款利率(罰息利率)的方式,而是援引“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這樣,當非借款合同的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時,則無法按照法釋[1999]8號、法釋[2000]34號和銀發(fā)[2003]251號文件來最終確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三)自2004年1月1日至今,未出臺新的司法解釋來解決此問題。很遺憾,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問題,最高人民未能跟上中國人民銀行的政策變化。自2004年1月1日至今,尚未作出任何反應。四、現(xiàn)如今的司法實踐中,可能判決的幾種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一)仍按每日萬分之二點一的計算標準。不知網(wǎng)友是否注意到:法釋[1999]8號和法釋[2000]34號司法解釋在規(guī)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時,使用的措詞均為“可以”,而非“必須”。因此,承辦案件的法官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調(diào)整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也可以選擇不這樣做。既然現(xiàn)標準不具有可操作性,那么一切照舊就成為許多法官的合理選擇。(二)變通適用現(xiàn)行逾期貸款利率。在非借款合同中,若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則可以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加收30%~50%作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具體而言,截止之日,違約一年~二年的,按照一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違約二年~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違約超過最長貸款年限的(目前為5年),按最長貸款年限(即5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三)不支持逾期付款違約金。少數(shù)法官可能會以“原標準廢止,新標準無法適用”為由,拒絕保護債權(quán)人的此項權(quán)益。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不可不察。相關法律條文:最高人民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8號《最高人民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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