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的表現(xiàn)形式有哪些
在日常生活當中,如果我們對法律知識不熟悉,就很容易出現(xiàn)無權代理的情形,這樣一來也會對我們的權益造成侵害。那么,無權代理的表現(xiàn)形式有哪些?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無權代理的表現(xiàn)形式有哪些(一)無權代理的表現(xiàn)形式主要有三種:未經(jīng)被代理人授權的代理、超越被代理人授權范圍的代理、代理權過期后的代理。 1、未經(jīng)被代理人授權的代理 民事主體未經(jīng)他人授權,也沒有法律的規(guī)定或國家主管機關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義所為的行為。 2、超越被代理人授權范圍的代理 超越代理權限的部分屬于無權代理。 3、代理權過期后的代理 代理權基于被代理人的撤銷、有效期限屆滿、代理事務已完成或附解除條件之代理中在因條件成就而消滅后,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 (二)以上三種無權代理的表現(xiàn)形式,在實踐中具體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被代理人對第三人表示已將代理權授予他人,而實際并未授權; 2、被代理人將某種有代理權的證明文件(如蓋有公章的空白介紹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專用章等)交給他人,他人以該種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并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3、代理授權不明; 4、代理人違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權,第三人無過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權而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5、代理關系終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并與之進行法律行為。二、無權代理的認定條件無權代理有效與否,法律不僅要考慮本人的利益,還要考慮善意相對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對無權代理區(qū)別對待:對于表見代理,趨向于保護相對人,定為有效代理;對表見代理以外的狹義無權代理,賦予本人追認權,故狹義無權代理屬于效力未定之行為。所謂狹義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不僅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權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義所為之代理。以下是構成要件: (一)代理人欠缺代理權。即代理人未經(jīng)被代理人授權,或超越代理權限,或在代理權消滅后而為代理行為。 (二)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相對人訂立合同,合同已成立。 (三)被代理人拒絕追認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的行為。這是無權代理人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相對人在被代理人未予追認前撤回其訂立合同之意思表示時,因該合同確定地不發(fā)生效力,無權代理人不承擔責任。 (四)相對人須為善意。即不知無權代理人欠缺代理權。三、狹義無權代理中當事人的權利狹義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完全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為民事行為。 其構成要件為: (一)行為人沒有法定的或議定的代理權,也沒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這也是狹義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的區(qū)別之一。表見代理,行為人雖然實質上沒有代理權,但在表面上有足夠的理由使人相信他有代理權,第三人通常是不知或無須知道他沒有代理權; (二)行為人以他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行為; (三)第三人善意且無過失。如果第三人是惡意或與無權代理人惡意申通則不屬此例; (四)行為人與第三人所為的行為不是違法行為; (五)行為人與第三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狹義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相比,還有一個明顯的區(qū)別,也即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前者的后果往往處于“未定”狀態(tài),無權代理發(fā)生后,并不能確定當然無效,責任的承擔還依賴于被代理人事后是否追認,而表見代理的后果則由被代理人承擔。 狹義無權代理行為,并不一定都不利于被代理人,如果這種行為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認,使之成為自始有效的行為,有利于被代理人廣泛地為民事活動取得權利或承擔義務,這與代理法的本意是完全一致的。 以上就是我為您詳細介紹關于無權代理的表現(xiàn)形式有哪些的相關知識,涉及到無權代理的相關規(guī)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的有說明,大家在處理相關事項的時候依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即可。
合同法無權代理的規(guī)定
法律主觀:
有這樣的一個法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本條是對無代理權人 簽訂的合同 效力的規(guī)定。 所謂無權代理合同,就是無代理權人代理他人從事民事行為所簽訂的合同。 一、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本條的追認,是指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為事后予以承認的一種單方意思表示。被代理人的追認應當以明示的意思表示向相對人作出,如果僅向無代理權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必須使相對人知道后才能產(chǎn)生法律效果。一旦被代理人作出追認,因無權代理所訂立的合同就從成立時起產(chǎn)生法律效力。追認權是被代理人的一項權利,被代理人既有權作出追認,也可以拒絕追認,如果被代理人明確地表示拒絕追認,那么因無權代理而簽訂的合同就不能對被代理人產(chǎn)生法律效力,因此而產(chǎn)生的責任就應該由行為人自己承擔。 二、本條的第二款規(guī)定了合同的相對人享有催告權和撤銷權。 1.催告權是指合同的相對人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內明確答復是否承認無權代理合同。善意相對人可以要求被代理人在1個月的期限內作出答復,但催告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且催告的意思必須是向被代理人作出。根據(jù)本條的規(guī)定,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后一個月內未作表示的,則視為拒絕追認。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在本人追認之前,處于效力待定狀態(tài),為了保護合同相對人的利益,本條還規(guī)定,合同的相對人還享有撤銷權。 2.撤銷權是指相對人在被代理人未追認合同之前,可撤回其對 無權代理人 所作的意思表示。被代理人撤銷權的行使必須滿足以下條件:(l)必須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認之前作出,如果被代理人已經(jīng)對合同作出追認了,那么合同產(chǎn)生了效力,合同相對人就不能撤銷其意思表示了。(2)相對人在無權代理人簽訂合同時必須是善意的。如果明知對方是無權代理人而仍與對方簽訂合同,那么相對人就無權撤銷其意思表示。(3)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囊呀?jīng)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jīng)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jù)前款規(guī)定取得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chǎn)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jīng)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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