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單務合同和雙務合同
單務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僅有一方承擔義務。 雙務合同,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關系。
第二,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一方通過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而給付對方某種利益,對方要得到該利益必須為此支付相應代價的合同。
無償合同,是指一方給付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時并不支付任何報酬的合同。
第三,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稱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經確定了一定的名稱及規則的合同。
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并未確定一定的名稱及規則的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必須采取特殊形式訂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無需采取特定形式訂立的合同。
第五,主合同和從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賴其他合同而能獨立存在的合同。
從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稱為附屬合同
第六,實踐合同和諾成合同
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果。實踐合同則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諾即成”的合同。特點在于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十三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合同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合同分為不同的類型。常見的分類有以下三種:
1、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都享有權利,都要履行義務的合同。有: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借貸合同、運輸合同等,如買賣合同,賣方享有要求買方給付價款的權利,履行交付出讓物的義務;而買方享有要求賣方交付出讓物的權利,履行支付價款的義務。
單務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只享有權利而不需要盡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則只付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合同。如:贈與合同,贈與人附有給付義務,而受贈人不需要向對方支付價款。
2、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合同訂立時需要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一般指書面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不需要特定形式或手續就可成立的合同。如口頭合同,雙方口頭協商一致就可履行,不需要書面形式。
3、格式合同與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內容由一方當事人預先擬定而不容對方當事人協商的合同,又稱標準合同。如鐵路、公路、航空運輸合同。
購買火車票、汽車票、飛機票的時候就等于與對方簽訂了客運合同。非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內容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合同,實踐中絕大多數合同為非格式合同。
擴展資料:
合同的一般特征:
1、合同是法律行為,是設立、變更或消滅某種具體的法律的法律關系的行為,其目的在于表達設定、消滅或變更法律關系的愿望和意圖。
這種愿望和意圖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通過這種意思表示,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產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但這種意思表示必須是合法的,否則,合同沒有約束力,也不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2、合同以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為目的。合同當事人的協商,總是為了建立某種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一旦合同依法成立,
這種對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權利義務關系就建立起來了。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必須履行自己所應履行的義務,如果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就是違反合同,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合同是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相互的意思表示一致,是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主要表現為:合同的成立,必須有兩方或兩方以上的當事人;當事人雙方或多方必須互相意思表示;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一致。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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