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約定金,又稱為立約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的訂立而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定約定金是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為適用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根據民法的有關理論,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定金具有從屬性。定金隨著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隨著合同的消滅而消滅。2、定金的成立具有實踐性。定金是由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但只有當事人關于定金的約定,而無定金的實際交付,定金擔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當事人將定金實際交付給對方,定金才能成立。3、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擔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4、定金具有雙重擔保性。即同時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就是說,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喪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
法律客觀:在擔保法理論上,根據定金擔保目的的不同,可以將其區分為訂約定金、成約定金、解約定金和違約定金。1、訂約定金訂約定金又稱為立約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的訂立而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司法解釋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2、成約定金成約定金是以擔保合同的成立或生效為目的而給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司法解釋第116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該規定所涉及的定金為成約定金,其規定的角度則是當事人未支付定金,而實際履行了合同,此時視為以實際履行行為變更了定金合同,而定金合同實際上因未交付而沒有生效。3、解約定金解約定金是指以擔保合同的解除為目的而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司法解釋第117條規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合同。4、違約定金違約定金實際就是履約定金,即以擔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擔保法》第8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務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上述四種定金的性質各不相同,適用的條件也各不相同。如定約定金是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為適用條件;解約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為適用條件,但設立解約定金必須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否則對合同規定的定金只能解釋為違約定金,這一理解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則,否則的話,一方當事人有利可圖時,就會以返還雙倍定金或放棄定金以解除合同,這就有損誠實信用的原則;違約定金是以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為適用條件的。《司法解釋》第12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只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司法解釋》第122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由此可見,定金罰則是針對違約行為而設定的,但并不是說在出任何違約,特別出現輕微違約的情況下,也可以完全適用違約定金罰則。當一方當事人完全不履行合同時,適用定金罰則是可以的,但當一方當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只有在這些違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使當事人的締約目的不能達到時才能完全適用違約定金罰則。
訂金與定金的區別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二者產生的基礎法律關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對于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亦無效;而當事人關于訂金的約定是主合同的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訂金不具有債的擔保功能,其功能在于為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提供資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訂金的給付本身屬于給付訂金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行為。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經給付,則發揮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功能,而訂金給付后,如發生一方違約,導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收受訂金的一方必須如數退還訂金。
4、二者適用的范圍不同,定金擔保方式,可以適用于各種合同,而訂金只適用于金錢的給付為一方履行債務的合同中,多見于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定金的法律特征:
1、定金擔保是有懲罰性的。其中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和雙倍返還定金”的規定都是定金擔保的懲罰性的具體表現。
2、定金擔保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即債務人只能自己為自己提供債的定金擔保。這種擔保方式較為便捷,較為有效。
3、定金擔保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規定為金錢的償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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