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通俗點講就是把“股票持有人”持有的股票(股權)當作抵押品,向銀行申請貸款或為第三者的貸款提供擔保。
股權質押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按照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制度的規定,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準,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就屬于權利質押的一種。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
擴展資料
股權質押相關規定:
1、明確融入方不得是金融機構或其發行的產品,融入資金應當用于實體經濟生產經營并專戶管理,融入方首筆初始交易金額不得低于500萬元(深交所的規定是融入方首筆最低交易金額不得低于500萬元),后續每筆不得低于50萬元,不再認可基金、債券作為初始質押標的。
2、股權質押率上限不得超過60%,單一證券公司、單一資管產品作為融出方接受單只A股股票質押比例分別不得超過30%、15%,單只A股股票市場整體質押比例不超過50%。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股權質押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股權質押新規今起實施 上市公司風險整體可控
股權質押,也被稱為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將其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進行質押的行為。
根據大多數國家的擔保法律制度規定,質押可以根據標的物的不同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屬于權利質押的一種形式。通過設立股權質押,債權人可以獲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權益。
股權質押是一種權利質押形式,以企業出資人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在中國,只有股份公司股東的股票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份可以作為股權質押的標的物。對于以可轉讓的股票進行質押的情況,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對于以證券登記機構登記的股權進行質押的情況,質權在證券登記機構辦理質押登記時設立;對于其他股權的質押,質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時設立。股權質押后,除非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否則不得轉讓。出質人應當提前清償債務或將所得股權轉讓款項提存給質權人。
股權質押是利好還是利空?
短期來看,股權質押可以帶來利好消息,而長期來看則可能帶來利空消息。
首先,當大股東將股票進行質押融資時,資金流入公司,改善了公司的經營業務。這使得公司能夠積極開拓新項目,并增加盈利能力,從而刺激了企業股票的短期上漲,這是一種利好消息。
然而,如果上市公司本身的財務狀況非常糟糕,債務累積嚴重,無法承擔利息支出,企圖通過股票質押融資來償還債務,那么這將被視為利空消息。
股權質押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
判斷股權質押的標的,要從事實上來判斷。
首先,當股權出質的時候,出質的究竟是什么權利呢?無論出質的是財產權利還是全部權利,權利都不可能像實體物那樣轉移占有,只能是通過轉移憑證或者是登記的做法來滿足。因此究竟轉移了什么,我們從設質的活動中無法辨明,但可以從質權執行進行考察。
其次,當債務清償期屆滿,但是設質人無力清償債務,就涉及到質權執行的問題。《擔保法》對于權利質押的執行沒有規定,但允許比照動產質押的一般規定。對于動產質押的執行問題,《擔保法》[1]第71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因此權利質押的質權人也可以與出質人協議轉讓質押的權利,或者拍賣、變賣質押的權利。
無論協議轉讓質押的股權還是拍賣、變賣質押的股權都會發生同樣的結果,就是受讓人成為公司的股東。否則受讓人如果取得的是所謂的財產權利,但是既沒有決策權,也沒有選擇管理者的權利,而這些權利卻由一個與公司財產都沒有任何關系的當事人來享有,這不是非常荒謬的嗎?因此這也就反證出從一開始設質的就是全部的權利,而不是僅僅為財產權利。因為一項待轉讓的權利如果開始就是不完全的,但是經過轉讓卻變成了完全的,這是不可能的。有作者亦指出,作為質權標的的股權,決不可強行分割而只能承認一部分是質權的標的,而無端剔除另一部分。
股權債務再次,當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同意出質股份時,實際上就已經蘊含了允許屆時可能出現的股份轉讓,其中包括了對于公司人合性的考慮。中國《擔保法》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于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而《公司法》關于股份轉讓的規定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和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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