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安機關移送案件如下:
(一)對屬于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二)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但不屬于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書面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制作受案登記表,并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屬于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二)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但不屬于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書面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受案回執單一式二份,一份交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執法執勤中發現的違法行為,適用第一款的規定。
法律分析:就在經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情況下,對違法行為人的處理以及移送前行政執法機關已作出行政處罰的情況作出了明確規定。
法律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
第六條 因管轄權問題向其他行政機關移送行政案件,應當附送下列材料:
(一)行政案件移送書;(二)涉案物品清單;(三)案件證據材料原件。以上材料由案件承辦業務處提供,政策法規處審核,經委主任辦公會議批準后,由案件承辦業務處負責移送。行政案件移送書副本與案件證據材料復印件留存。
第七條 已辦結的案件,因需要其他行政機關追究行政相對人其他行政責任,而向其他行政機關移送行政案件,應當附送下列材料:(一)行政案件移送書;(二)涉案物品清單復印件;(三)案件證據材料復印件;(四)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處理決定書)復印件。以上材料由案件承辦業務處提供,政策法規處審核,經委主任辦公會議批準后,由政策法規處三日內會同案件承辦業務處辦理移送手續,緊急情況下經委主要負責人批準及時移送。行政案件移送書副本與案件證據材料原件、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處理決定書)原件留存。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行政案件移送管轄的辦理應當是由行政機關的主要的負責人在接到相關的報告之日起作出批準移送或者是不批準移送的這樣一種決定,然后再向同級的公安機關來進行一個移送,這是行政執法機關對于相關的案件進行移送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行政處罰案件移送程序是:調查終結后,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移送,并報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移送時需要具有管轄權的機關在全面調查之后,共同協商決定。對于行政案件的移送,法律未作明確要求,在案件辦理的過程中隨時都可以移送。
法律客觀:《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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