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損害賠償的規定是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給予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作為賠償;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損害賠償怎么規定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損害賠償的規定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二、消費者權益法怎么認定欺詐消費者權益法從以下幾方面認定欺詐:1.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采用的手段。2.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誤導消費者。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誤導消費者應以一般消費者的認知水平和識別能力為準。如果該行為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即構成欺詐。3.經營者是否具有實施欺詐故意的主觀方面。三、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原則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原則如下:1.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這是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時應該遵循的原則;2.國家對消費者特別保護原則;3.消費者的保護與國家的經濟文化建設協調發展的原則;4.國家保護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法律客觀:賠償損失的范圍可由法律直接規定,或由雙方約定。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和當事人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應按完全賠償原則,賠償全部損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中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指財產上的直接減少。間接損失又稱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預期取得的利益。可以獲得的預期的利益,簡稱可得利益。可得的利益指利潤,而不是營業額。例如,汽車修理廠與出租車司機約定十日修理好損壞的夏利車,汽車修理廠遲延三日交付,司機開出租車每日可獲利潤200元。三日的可得利益為600元,汽車修理廠違約,應賠償600元的間接損失。可得利益的求償需堅持客觀確定性,即預期取得的利益不僅主觀上是可能的,客觀上還需是確定的。因違約行為的發生,使此利益喪失,若無違約行為,這種利益按通常情形是必得的。例如,建筑公司承建一商廈遲延十日交付,商廈十日的營業利潤額即為可得利益。可得利益的求償不得任意擴大,對此,《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第74條規定,賠償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我國原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原技術合同法也有相同規定。原涉外經濟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但是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原技術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但是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損失。”法律采取預見性限制賠償范圍的隨意擴大。預見性有三個要件:(1)預見的主體為違約人,而不是非違約人。(2)預見的時間為訂立合同之時,而不是違約之時。(3)預見的內容為立約時應當預見的違約損失,預見不到的損失,不在賠償范圍之列。例如,一旅客言飛機誤點使其耽誤了一筆買賣,要求賠償。該買賣是否耽擱,航空公司在售票時是無法預見的,故此間接損失不予賠償。
產品質量責任的賠償范圍有:因產品質量問題而造成產品本身的損失以及消費者因此而產生的運輸費、交通費等經濟損失。因產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失。缺陷產品自身的損失應由消費者另行向責任人主張產品質量責任。
法律客觀:《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四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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