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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與政府采購相關的法律法規)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11-15 13:47:43

采購法是哪年開始實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2年6月29日通過,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制定的法律。
政府采購法自2003年1月1日實施以來,對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十多年來,政府采購改革深入推進,政府采購總規模從2002年的1009億元上升到2013年的16381億元。
為回應社會關切,保障采購質量,《條例》強化了政府采購的源頭管理和結果管理。規定采購人應當厲行節約,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必要時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相關供應商、專家的意見。采購標準應當依據經費預算標準、資產配置標準和技術、服務標準確定。采購合同履約驗收應當嚴格把關。
為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尋租腐敗,保證政府采購公開、公平、公正,《條例》著力提高政府采購透明度,強化社會監督,將公開透明原則貫穿采購活動全過程,對發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公開采購項目預算金額,公告中標成交結果、采購合同、投訴處理結果等各個關鍵環節,均作了具體規定。
為推進和規范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條例》明確政府采購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政府應當就公共服務項目采購需求征求社會公眾意見,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向社會公告。
為強化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增強政府采購的調控作用,《條例》規定要通過制定采購需求標準、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具體措施落實政府采購政策,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
為從制度規則設計上保證評審專家公平、公正評審,《條例》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入庫、抽取、評審、處罰、退出等環節作了全面規定。對評審專家實施動態管理,保證評審專家隨機產生,防止評審專家終身固定。針對評審專家不同違法行為的性質,區別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既使其從業受到限制,又使其經濟上付出代價。強化評審專家的失信懲戒,對評審專家不良行為進行記錄,并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
為使政府采購活動有人負責、責任追究有法可依,《條例》進一步細化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等主體的違法情形及法律責任,明確規定給予限期改正、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要追究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十四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等。
第十五條 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
第十六條 集中采購機構為采購代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集中采購機構是非營利事業法人,根據采購人的委托辦理采購事宜。
第十七條 集中采購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第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屬于通用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屬于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當實行部門集中采購;屬于本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自行采購。
第十九條 采購人可以委托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政府采購事宜。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
第二十條 采購人依法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辦理采購事宜的,應當由采購人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依法確定委托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
  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第三條 集中采購目錄包括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采購人普遍使用的項目,列為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采購人本部門、本系統基于業務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統一采購的項目,列為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第四條 政府采購法所稱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或者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行為;所稱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將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自行采購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行為。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確定分別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的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第六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府采購政策,通過制定采購需求標準、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措施,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目標。第七條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應當執行政府采購政策。第八條 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達到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標準的,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第九條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
  (二)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事;
  (三)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四)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五)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詢問被申請回避人員,有利害關系的被申請回避人員應當回避。第十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政府采購電子交易平臺建設標準,推動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第二章 政府采購當事人第十一條 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正廉潔,誠實守信,執行政府采購政策,建立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厲行節約,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
  采購人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法所稱采購代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
  集中采購機構是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非營利事業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購項目的執行機構。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根據采購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購項目的實施方案,明確采購規程,組織政府采購活動,不得將集中采購項目轉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是從事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與政府采購相關的法律是?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二條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前款所稱相關人員,包括招標采購中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等。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采購。

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屬于通用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屬于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當實行部門集中采購;屬于本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自行采購。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政府采購法適用范圍

法律分析: 地域范圍——從地域方面,適用范圍劃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主體范圍——從主體方面,適用范圍劃定在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資金范圍——從資金方面,適用范圍劃定在財政性資金。調整對象范圍——調整對象范圍,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依照本法規定的權限制定。本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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