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進行除權判決后,票據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八條 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第九條 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必須符合本法的規定。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對票據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二條 沒有人申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票據無效情況有以下幾點:
1、票據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一)、表明“支票”的字樣;(二)、無條件支付的委托;(三)、確定的金額;(四)、付款人名稱;(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簽章。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
2、人民法院作出除權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票據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喪失票據的申請人通過公示催告程序,由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決宣告喪失票據無效的,已喪失的票據無效。
3、偽造、變造的票據無效。《票據法》第十四條規定“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偽造、變造票據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票據上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后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后的記載事項負責;不能辨別是在票據變造之前或者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4、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票據法》第八條規定“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5、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
票據的種類
票據可以分為匯票、支票、本票三大類。匯票又可以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商業匯票包含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兩種。
支票可以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普通支票三種。本票只有銀行本票一種類別。
廣義上的票據涵蓋了各種有價證券以及憑證,例如股票、企業債券、發票以及提單等;狹義上的票據,也即是《票據法》里規定的“票據”,涵蓋了匯票、銀行本票還有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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