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之間的轉讓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個人之間的轉讓合同是自愿合法的,應當有效。個人之間的轉讓合同,具備以下條件的,應當具有法律效力: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梢钥闯?,個人之間是可以簽訂轉讓合同的,只要是自愿合法簽訂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轉讓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呢
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看協議簽訂的主體是否合適以及雙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如果具備以下要件就是有效的: 1、 合同當事人 具有相應的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求:合同權利轉讓的條件與效力?
考試用題``幫忙!謝謝!!(一)合同權利轉讓的條件
1.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的讓與不改變其內容。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讓與的基本前提。以不存在或已消滅的合同債權讓與他人的,為讓與合同的自始履行不能,受讓人因此受到的損害,應由讓與人承擔賠償責任。有效存在的合同債權,是指該債權真實存在且未消滅,但這并不要求它一定能得到實現。因此,讓與人僅對讓與的債權負有保證其確實存在的義務,而并無義務保證其債務人現實清償債務。
2.須讓與人和受讓人就債權的讓與達成合意,并且該合意應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債權讓與既為合同行為,自應適用民法關于法律行為的規定以及合同法關于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規定。應特別注意的是,債權讓與為權利的處分行為,所以要求讓與人對該債權具有處分權限和處分能力。無處分權人讓與他人債權的,除非經真實債權人的追認,否則其行為無效。并且,除無記名債權外,債權的讓與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即從無處分權人處受讓債權的,不因善意取得該債權。
3.須被讓與的合同債權應具有可讓與性。債權作為一種資本化的財產權,其流通性日益為交易社會所重視。由此決定,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合同債權是應該可以轉讓的。但一方面,合同債權畢竟是特定人之間自由創設的權利,它有時建立在當事人相互信賴或特定利益的基礎之上,其可轉讓性往往受到此種債權之性質的限制;另一方面,法律基于社會政策和保護社會公共秩序的考慮,又不得不禁止一些債權的可轉讓性。所以,并非一切合同債權均可作為讓與的標的,而以不得讓與的債權訂立債權讓與合同的,一般構成讓與人的履行不能,應依相應的規定處理。
2.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效果
(1)一般法律效果
在我國合同法出臺之前,《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該規定一方面通過“不得牟利”這一限制性條件,否認了債權的財產權性質;另一方面又以債務人的同意作為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的實質性條件,限制了債權讓與的流通性,顯然帶有計劃經濟的痕跡。而按照新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轉讓其債權雖然不必征得債務人的同意,但必須在將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后,才對債務人生效。此即所謂的通知生效主義。由此可見,在我國,通知是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生效的要件,但不是對讓與雙方當事人生效的條件。
(2)合同權利轉讓通知的外觀效果和表見讓與
讓與人已將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時,即使沒有實際讓與或讓與無效,債權人仍應對債務人承受通知的效力。此即所謂的表見讓與。債權雖實際未被讓與,或者因債權不可讓與、無債權讓與的真正合意或其他原因導致讓與無效或被撤銷,但讓與人如已將讓與通知于債務人時,就足以使債務人信賴讓與已經發生。因此,根據民法中保護第三人信賴利益和交易安全的理念,應保護債務人基于讓與通知之虛象而產生的信賴利益。我國合同法在其專家起草的建議稿第81條中,曾有關于表見讓與的規定。該規定最終雖被刪除,但在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中應予承認。
合同轉讓的概念是什么
法律主觀:
合同的轉讓效力與合同轉讓的概念分別如下:
1、合同的轉讓效力,即當事人是依法轉讓合同的,受讓人取得被轉讓的合同的權利義務,原合同的債務人需要向受讓人其履行義務,而合同的債權人則依法對受讓人享有權利;
2、合同轉讓,即合同的當事人經對方同意后,將合同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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