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違約,可以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如果已經不適合履行,則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同時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睹穹ǖ洹返谖灏倨呤藯l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被認定為部分有效、部分無效后,有效部分能夠得到全面、實際、獨立的履行,即不依靠無效部分內容也能夠單獨獨立履行,且能夠實現合同目的的,該有效部分應當繼續履行,反之,如果部分有效合同中的有效部分的實際履行達不到實際效果,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全部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1、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認為解除合同比繼續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2、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當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當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因合同內容違法由國家有權機關決定撤消而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利用租用房屋進行違法活動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不定期租賃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不愿繼續租賃該房屋可自然導致合同的解除;對破產企業未履行的房屋租賃合同,清算組可以決定是否解除等。,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一)續租時出租人要求合理變更某些條件,如原租金過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靠近國家,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標準,或者在國家沒有規定標準的地區,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參照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實際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棄優先承租權,出租人即可與別人建立租賃關系。,新的租賃合同成立后,當任何一方有過失或故意侵害了對方的正當權益時,就有可能影響新合同的效力。例如,在完成租賃合同的登記手續后,出租人提出收取押租或其他額外費用,妨礙承租人居住使用,或承租人不按合同規定交租,則對方可以提出解除租賃合同,并要求違約人支付引起的費用和賠償失去的合法權益。,(二)租約到期出租人沒有提出新的條件,承租人按原租約繼續交租被出租人接受,則視為租賃關系延續,并且是不定期的租賃關系,出租人沒有正當理由時,不得終止。,(三)租約到期出租人不愿意繼續出租,未訂立續租合同,則承租人就應將房屋返還出租人。如果承租人在當地政府規定的或雙方約定的時期內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給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時間,酌情延長租賃期限,并有道義協助承租人找房。,承租人也應按期騰房。如果承租人不積極找房和按期騰房,出租人有權在當地政府許可范圍內提高房租。,(一)租約期滿后不同意按原租賃合同續租,承租人要求降低租金,或要求出租人對房屋維修改建、要求準予變動房屋用途才續租,即作原租約終止或按新租約不成立處理。承租人應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找房搬遷,出租人也有道義幫助找房。承租人搬遷前占用原房的,應照前租約交房租。,(二)出租人以原租約期滿為由隨意抬高房租,一般不允許此類情況的發生,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承租人不積極找房或找到了房逾期不遷時,出租人可以抬高租金標準。例如這時雙方爭執不下,應按照可加租的精神,由房管機關作出仲裁,或由法院作出裁決。,對于長期租賃合同的情況,一般可以有雙方協商后解除,對于原租約的續租,也可以和出租人商量后決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
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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