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法定解除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二、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程序1、事先通知工會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2、送達勞動者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只有送達勞動者,始發解除效力。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往往拒簽相關文件,那么用人單位在招聘用人過程中就應當做好勞動合同法律風險防范。比如說在招工階段可以要求勞動者在提交員工登記表時確認送達地址,或是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相關文件的送達地址等。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有什么用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中包括職工名稱、入職時間、離職時間及解除合同時間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在單位離職時,單位開具的證明。一般情況下都是單位出具,然后去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勞動關系科蓋章辦理解除。如果超期了的話,可能還要根據辦事部門要求提供蓋公章的證明材料。《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違約方也有權解除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違約方沒有事先與守約方商談解除合同,因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需要就對方打得損失范圍進行賠償,并且如果合同有約定違約金或者定金的,適用違約金與定金罰則的規定。,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一)協議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