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編定解除的意思表現如下:,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合同一般不會自動解除,有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解除方式。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一方在另一方的違約行為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或者法律規定的解除情形就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產生效力的時間:,1.解除通知到達時生效;,2.通知中有時間規定的,通知中的時間為生效時間;,3.當事人訴訟解除合同的,起訴狀副本送達時生效;,4.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時生效。,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解釋一、二;第三是關于買賣合同的司法解釋;第四是關于融資租賃合同的司法解釋。所以,當前合同法總共時有四個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2次會議通過)法釋〔2009〕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9次會議通過)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特作如下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5次會議通過,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為正確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以上便是對“最高法合同法司法解釋有幾個”的解答,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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