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一般包括以下幾個環節
合同履行包括什么
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規定義務的執行。任何合同規定義務的執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為;相應地,凡是不執行合同規定義務的行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現為當事人執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合同履行包括以下三方面:
1、合同履行是當事人的履約行為
合同的履行通常表現為義務人的作為,由于合同大多是雙務合同,當事人雙方一般均須為一定的積極作為,以實現對方的權利。但在極少數情況下,合同的履行也表現為義務人的不作為。無論是作為還是不作為,都是義務人的履約行為。
2、履行合同的標準
履行合同,就其本質而言,是指合同的全部履行。只有當事人雙方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全面、正確地完成各自承擔的義務,才能使合同債權得以實現,也才使合同法律關系歸于消滅。
3、履行合同的行為過程
合同的履行是一個過程,這其中包括執行合同義務的準備、具體合同義務的執行、義務執行的善后等。在這一過程中,具體合同義務的執行是合同履行的核心內容,傳統意義上的合同履行,指的就是這一階段的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的適當履行原則
適當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應依合同約定的標的、質量、數量,由適當主體在適當的期限、地點,以適當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原則。這一原則要求:
1、履行主體適當。即當事人必須親自履行合同義務或接受履行,不得擅自轉讓合同義務或合同權利讓其他人代為履行或接受履行。
2、履行標的物及其數量和質量適當。即當事人必須按合同約定的標的物履行義務,而且還應依合同約定的數量和質量來給付標的物。
3、履行期限適當。即當事人必須依照合同約定的時間來履行合同,債務人不得遲延履行,債權人不得遲延受領;如果合同未約定履行時間,則雙方當事人可隨時提出或要求履行,但必須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4、履行地點適當。即當事人必須嚴格依照合同約定的地點來履行合同。
5、履行方式適當。履行方式包括標的物的履行方式以及價款或酬金的履行方式,當事人必須嚴格依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履行合同。
合同履行的協作履行原則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協作履行原則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應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義務的原則。合同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不僅僅是債務人一方的事情,債務人實施給付,需要債權人積極配合受領給付,才能達到合同目的。協作履行原則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要求:
1、債務人履行合同債務時,債權人應適當受領給付。
2、債務人履行合同債務時,債權人應創造必要條件、提供方便。
3、債務人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時,債權人應積極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就擴大的損失自負其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繼續履行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繼續履行在一定程度上能使合同恢復到在正常履行條件下,非違約方能夠達到的利益狀態,是一種重要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判決合同繼續履行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存在違約行為; (二)必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即必須是基于債權人的履行請求權的行使; (三)必須是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合同。應當說除了不能繼續履行的合同,其他的合同都能夠繼續履行。 綜合上面所說的,因合同引起的糾紛,受害方要用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的話,那么就必須要在訴訟的時效之內進行提起,這樣法院才會受理,一般不同的合同糾紛所要提起的訴訟時效就會不一樣,在提出的時候一定要看實際的情況,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合同履行情況怎么審查
合同履行情況怎么審查一、合同履行情況怎么審查
1、合同履行情況主要審查債務人是否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全面、適當地完成合同義務。同時要審查合同主體是否合法,即審查當事人是否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二、勞動合同履行情況有哪些
勞動合同履行情況如下:
1、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2、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3、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4、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5、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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