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同簽訂的流程,一般來說分成了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醞釀階段,雙方就合同的主要內容,各個條款,進行協商討論,達成意向性的一個文本框架性的協議。第二個階段就是由一方起草文本,起草文本交于對方進行修改補充完善,然后交由對方進行審查修改,就是文本的提出與修改階段,然后各方都對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文字這些達成了一致,沒有什么修改意見了。就進入第三個階段,簽字蓋章階段。簽字蓋章階段一般由一方簽字蓋章,送交另一方,進行最后的簽字蓋章。蓋好了章,然后就是互換文本。合同的訂立是指締約當事人相互為意思表示并達成合意而成立了合同。合同由“訂”和“立”兩個階段組成。“訂”強調締約的行為和過程為是締約各方接觸、治商過程。而“立”強調締約的結果,指的是雙方合意的達成,即雙方當事人就合同條款至少是合同的主要條款已經形成一致意見,各方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得以確定,簡言之,合同成立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三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訂立合同是指兩方以上的當事人通過協商而相互之間建立合同關系的行為。《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合同是一方或者多方達成的協議,因此訂立合同須由至少兩方當事人參與。而訂立合同當事人是否為多方或者是雙方,決定于參與的人是否為相互獨立的意思主體。,2、合同訂立是由獨立的主體相互接觸,互為意思表示,直到達成協議的過程。因此,合同的訂立須有當事人互為意思表示,從要約、再要約,直到承諾。,3、訂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范圍內之間進行的,并且當事人須以締約為目的進行接觸,當事人之間相互作為的意思表示是為訂立要約發出的。,1、當事人意思表示須一致,即合意,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凡意思表示不一致,即雖經協議但未達合意者,合同不能成立。,2、合意則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僅有一方當事人是不可能產生合意的,因而也就不可能成立合同。,3、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須以訂立合同的為目的。不以訂立合同為目的意思表示,即使達成合意,也不能成立合同。還有一些合同,如要式合同和實踐合同,其成立除須上述三要件外,尚須特殊要件,即或依一定方式,或完成標的物的交付。否則,不能成立合同。,1、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平等原則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當事人,在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訂立合同的原則。,2、自愿原則。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民事活動除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外,由當事人自愿約定。,3、公平原則。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平原則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4、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全過程中,都要誠實,講信用,不得有欺詐或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5、公序良俗原則。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從上面的幾點情況來看,合同訂立需要雙方當事人共同參與,通過要約或承諾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訂立民事合同要經過的兩個主要步驟是 要約 和承諾。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條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條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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