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撤銷合同的情形是什么
可撤銷合同的情形如下: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2.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如果履行對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因欺詐訂立的合同。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虛假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4.因脅迫訂立的合同。脅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脅和強迫而陷入恐懼作出的不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 民事法律行為 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時效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適用一年的 除斥期間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可撤銷合同有什么特點
可撤銷合同有以下特點:
1.訂立合同時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
2.在提出變更或撤銷前。
3.意思表示不真實的一方對合同的變更或撤銷有選擇權。
4.經當事人變更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自變更協議達成后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可撤銷的合同情形主要包括誤解、欺詐、重大錯誤、威脅或者惡意串通等。具體如下:
1.誤解
若合同雙方在締約過程中對于條款或者內容存在誤解,即雙方對于合同的某個條款有不同的理解,這就是誤解。如果合同被視為是建立在誤解的基礎上,則該合同可能會被視為無效或者可撤銷的。
如當事人對某個具體商品的品質,價值,特性了解不充分而失去自主操作能力,做出某些不利于自己的決策,就會造成誤解。
2.欺詐
如果合同是建立在一方或者雙方制造的虛假事實基礎上,則該合同可能會被視為欺詐,并因此而被撤銷。例如,一個賣家故意隱瞞貨物的缺陷,以吸引買家購買,這就是欺詐行為。
3.重大錯誤
在合同簽訂后,如果發現當時簽訂合同時有重大錯誤,則可以撤銷合同。例如,租戶在與房東簽訂租賃合同時,由于錯誤地估計了租金金額,造成租約無法履行,這就是一種重大錯誤。
4.威脅或者惡意串通
由于一方或雙方被威脅或獨裁者的控制而簽署的合同是可以取消的。例如,當事人被恐嚇簽訂某份合同,或者當事人在不理解合同具體內容的情況下被迫簽署某份合同,可能會對其產生強烈的不利影響。
此外,如果當事人發現另一方故意與第三方串通以達到損害他人利益的目的,則該合同也是可撤銷的。
5.特殊情形
另外,還有一些特殊情況可能導致合同可撤銷,例如:未成年人的合同、身體或精神疾病、嚴重遺傳性疾病等。
總之,在簽訂合同前,當事人應該充分了解合同內容及相關法律條款,確保合同是建立在合理、公平、透明和清晰的基礎上簽署的,盡量避免走入糾紛和法律風險。
一、哪些合同可以變更或者撤銷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撤銷合同包括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因欺詐訂立的合同、因脅迫訂立的合同以及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可變更合同包括:
1.如果合同中約定了可以變更的條件,當該條件成就時,合同可以變更;
2.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變更合同;
3.當事人可以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對合同進行變更。
二、撤銷合同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可撤銷的合同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
1.必須對合同主要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如果僅僅對合同的非主要條款發生誤解,并且不影響合同的目的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則不構成重大誤解。
2.行為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行為人的誤解與其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3.誤解是由行為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主觀上并非故意。
(二)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
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如果履行對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
1.合同的履行對一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顯不公平,主要表現在一方要承擔更多的義務而享受極少的權利,或者在經濟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損失。而另一方則以較少的代價獲得較大的利益,承擔極少的義務而獲得更多的權利。
2.一方獲得的利益超過了法律所允許的限度。
3.受損失的一方是在輕率、缺乏經驗或緊迫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行為。
(三)因欺詐訂立的合同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虛假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欺詐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
1.必須有欺詐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告知對方的情況是虛假的,且會使對方陷入錯誤意思表示,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2.必須實施了欺詐的行為,即行為人將其欺詐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為。
3.受欺詐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并基于錯誤而為意思表示。
(四)因脅迫訂立的合同
脅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脅和強迫而陷入恐懼作出的不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
1.須脅迫人有脅迫的行為。
2.脅迫人須有脅迫的故意。
3.脅迫的本質在于對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
4.須相對人受脅迫而陷入恐懼狀態。
5.須相對人受脅迫而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懼或無法反抗的境地,與意思表示之間有因果關系。
(五)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處境,迫使其作出違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條件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
1.須有表意人在客觀上正處于急迫需要或緊急危難的境地。
2.有行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對人明知表意人正處于急迫需要或緊急危難的境地,卻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對行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
3.須有相對人實施了足以使表意人為意思表示的行為。
4.須相對人的行為與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間有因果關系。
5.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三、可變更合同有哪些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也是有可能需要變更的,而變更的很顯然就是合同當中的具體條款內容了。但為了合同的穩定,法律規定不能隨意的進行合同變更,要符合一定的情形才可以。合同可變更的情形如下:
1,由合同性質和內容決定當事人一方可變更合同。有的合同是為當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設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條款是專為當事人一方利益約定的。由于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放棄自己應得的利益,因此,對于這些合同,如果當事人一方在訂立合同后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不再需要合同為其帶來利益,則可以變更合同。
2,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雙方在進行協商時,意思表示必須是明確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則,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發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為可能。不可抗力必須達到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為變更合同的理由。如發生不可抗力后,經義務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則不能作為合同變更的理由。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撤銷合同包括以上五種,變更合同的情形如上所述。可撤銷合同與可變更合同是不同的,要對其仔細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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