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可抗力條款是指合同中訂明如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義務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責任。另一方當事人不得對此要求損害賠償。因此,不可抗力條款是一種免責條款。
不可抗力條款是買賣雙方在合同中關于不可抗力有關內容的規定。各國法律都承認當事人規定不可抗力內容的有效性,并允許當事人規定與法律的規定不同的范圍和內容。雖然每個合同規定的內容不完全相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圍;不可抗力事故的法律后果;出具事故證明的機構和事故發生后通知對方的期限。
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圍:對于這個問題,一般容易引起當事人的爭議,所以在一般情況下,應當規定的具體一些,不能籠統或含糊不清。防止一旦發生不可抗力事故,容易產生不同解釋,出現糾紛。
不可抗力事故的法律后果:除應規定清楚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在哪些情況下只能中止合同外,還應規定買賣雙方都可援引的不可抗力免責。
不可抗力事故出具證明,在我國一般由中國國際商會出具。在國外是由事故發生地點的政府主管當局簽發,或由當地的商會以及登記注冊的公證人出具。我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時間內提供證明?!?/p>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第八百三十二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三十五條 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請求支付運費;已經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請求返還。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1、不可抗力的定義;一般多援引合同法關于不可抗力的定義,但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另行的約定不同于合同法規定,使其具有不同的內涵與外延。同時一般在合同中當事人還列舉了不可抗力事件。
2、發生不可抗力的通知與證明;
3、發生不可抗力時雙方當事人應當采取的措施;
4、因不可抗力發生的損失各方如何分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合同里面不可抗力因素可以寫明不可抗力的具體情形,例如地震、泥石流。海嘯等自然災害的發生等情形;以及寫明發生不可抗力各當事人的責任和責任免除以及相應的通知對方的義務。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首先看合同如何約定,一般來說臺風應該屬于不可抗力事件: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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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的來源既有自然現象,如地震、臺風,也包括社會現象,如軍事行動。作為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強制力,具有客觀上的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主觀上的不可預見性以及社會危害性。
世界各國均將不可抗力作為免責的條件,中國民法也不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凡發生不可抗力,當事人已盡其應盡責任仍未能避免債務不履行或財物毀損時,可不負賠償責任。
但不可抗力發生在債務遲延之后時,債務人仍應負責。不可抗力是相對而言的,隨著科技的發達,不可抗力的含義、范圍都有可能發生變化。不可抗力是一項免責條款,是指買賣合同簽訂后,不是由于合同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
而是由于發生了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預防、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發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推遲履行合同,在我國《民法通則》上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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