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訂立形式有哪幾種
摘要:訂立合同是指兩方以上的當事人通過協商而相互之間建立合同關系的行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下面,來看介紹。合同訂立的效力是什么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于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的效力體現在哪里
1、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的拘束力。合同對當事人的拘束力又表現在權利與義務兩方面。
即合同當事人依據法律與合同的規定所產生的權利依法受到法律的保護,合同的當事人有請求和接受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權利,這些權利也包括合同履行當中的抗辯權、代位權和撤銷權等,同時當事人還有在另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時獲得補救的權利等。
另一方面,依據合同所產生的義務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當事人必須履行,拒絕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或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屬于違法行為,當事人如果違反合同義務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合同對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因此也只能在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當事人只能向對方當事人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不能請求第三人承擔合同上的義務,第三人也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當事人主張權利和承擔義務。
3、合同生效后的法律效力,還表現在當事人違反合同規定,依法將承擔法律責任,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強制措施,使當事人依合同的規定承擔責任,履行義務,對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補救。
合同的效力狀態有哪些種類
1、效力待定的合同
這一類合同主要涉及訂立合同的一方存在缺乏訂約能力,其中包括:
(1)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如果沒有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合同不生效,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追認,即合同不生效;
(2)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如果被代理人拒絕追認的,該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追認。
2、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表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所謂有理由相信,是指,相對人對于行為人的無權代理行為不知情,并且基于通常的觀察確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
3、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這類規定是根據民法的公平原則,對被強迫訂約的弱勢群體給予的救濟。包括: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一方受到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以上情形下訂立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合同任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變更或撤銷合同。
4、合同無效
法律規定了某些情形下的合同不能生效,包括:
(1)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同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法規的效力性強制規定。
法律還直接規定了部分無效的情形: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
合同被撤銷、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是,雙方返還因合同取得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損害第三方利益的,還應返還第三方財產。
合同的訂立形式有哪幾種
1、口頭形式。當事人口頭協商達成協議。口頭合同簡便易行,但是口頭合同在發生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對于不及時結清的和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頭形式。
2、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和圖表,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采用書面合同的好處是,當發生糾紛時舉證方便,容易分清責任,也便于主管機關和合同管理機關監督、檢查。
3、公證形式。合同公證指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由國家公證機關對合同內容加以審查公證。公證機關對書面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確認后,在合同書上加蓋公證印鑒,以資證明。經公證的合同具有很強的證據力,除有相反的證據外,不能推翻。
4、批準形式。有些合同須經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準。當事人應將簽訂的書面合同及有關文件提交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準,批準后才生效。
5、登記形式。當事人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將合同提交國家登記主管機關登記。合同登記一般用于不動產的,如房屋土地等,但某些特殊的動產,如船舶等,法律也要求其轉讓要登記。
訂立合同可以采用哪些形式
訂立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三種,包括口頭形式、書面形式以及推定形式。但要是法律、行政法規中明確要求必須采取書面形式訂立的,那么當事人應當通過書面形式訂立合同。而在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時候,也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
合同訂立的形式有哪三種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一)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只用口頭語言為意思表示訂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形式。口頭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被采用。集市的現貨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頭形式。
合同采取口頭形式,毋須當事人特別指明。凡當事人無約定,法律未規定須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頭形式。但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必須舉證證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關系的內容。合同采取口頭形式并不意味著不能產生任何文字的憑證。人們到商店購物,有時也會要求商店開具發票或其他購物憑證,但這類文字材料只能視為合同成立的證明,不能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以口頭形式訂立合同,可以簡化手續、方便交易提高效益,但其缺點是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所以,對于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和標的數額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這種形式。
(二)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現當事人所訂立的合同的形式。合同書以及任何記載當事人要約、承諾和權利義務內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書面形式的具體表現。“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書面合同必然由文字憑據組成,但并非一切文字憑據都是書面合同的組成部分。成為書面合同的文字憑據,必須符合以下要求:有某種文字憑據,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文字憑據上簽字或蓋章,文字憑據上載有合同權利義務。
書面合同的表現形式,常見的有以下幾類:
1、表格合同。它是當事人雙方合意的內容及條件,主要體現為一定表格上的記載,能全面反映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簡易合同。表格合同及其附件、有關文書、通用條款,才組成完整的合同。
2、車票、保險單等合同憑證不是合同本身,它的功能在于,表明當事人之間已存在合同關系。合同憑證是借以確認雙方權利義務的一種載體。雖然雙方的權利義務并未完全反映在合同憑證上,但因法律及有權機關制定的規章已有明確規定,因而可以確認合同憑證標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3、合同確認書。“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在我國,除了上述普通書面形式之外,還有特殊書面形式的規定。特殊書面形式是指除文字表述協議內容之外,合同還須經過公證、鑒證、審批、登記等手續。合同的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對合同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所作的公證證明。合同的鑒證是指合同管理機關對合同真實性和合法性依法作出的證明。合同的審批是指根據法律或主管機關的規定,由主管機關或部門對合同加以審核批準。合同的登記是指由主管機關進行登記。
書面形式的最大優點是合同有據可查,發生糾紛時容易舉證,便于分清責任。因此,對于關系復雜的合同、重要的合同,最好采取書面形式。
(三)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是指當事人未用語言、文字表達其意思表示,僅用行為向對方發出要約,對方接受該要約,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為作為承諾的,合同成立。例如商店安裝自動售貨機,顧客將規定的貨幣投入機器內,買賣合同即成立。
綜上所述,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推定形式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在任何社會任何時代,合同的形式都是不可或缺的。
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自由選擇訂立的形式,除非是雙方有約定采取書面形式,又或者是法律、行政法規中要求只能采取書面形式的,其實當事人并不一定通過此種形式訂立合同。但從實際考慮,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肯定要比口頭形式訂立合同好,若之后發生糾紛的話,書面形式的合同也能證明很多東西,幫助解決合同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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