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履行抗辯制度主要適用于雙務合同,如買賣、互易、租賃、承攬、有償委托、保險、雇傭、勞動等合同。
上述基于對待關系的雙方債務,尚應包括原給付義務的延長或者變形,尤其是債務不履行的賠償損失或讓與請求權。例如,甲有A物與乙的B物互易,因甲的過失致A物滅失時,甲應負債務不履行的賠償損失責任。于此場合,乙對甲的賠償損失請求權與甲對乙給付B物的請求權,可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在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有適用余地。例如,甲、乙約定,甲向乙購買鋼材,價款500萬元,丙對乙有直接請求交付該鋼材之權,若甲屆期不支付貨款,則乙可以拒絕丙的交付鋼材的請求。
在債權讓與的情況下,可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例如,甲將A車出賣給乙,價款75萬元,而乙將其對甲請求交付A車并轉移所有權的債權讓與丙。在丙向甲請求履行時,甲可以乙未給付價款為由拒絕自己的履行。
在債務承擔的情況下,同時履行抗辯權可以適用。例如,甲將A畫賣給乙,價款30萬元,由丙承擔乙的債務,當甲向丙請求支付價款時,丙可以甲未對乙交畫為由拒絕自己的履行。在可分之債中,各債務對各債權各自獨立,從而其發生原因即使為一個合同,除非其一方的對待給付為不可分,也應各得就自己的部分獨立為同時履行抗辯。
同時履行抗辯權也可以適用于連帶之債。例如,甲乙向丙購買1000斤烏龍茶,價款10萬元,約定甲乙和丙丁均應負連帶責任。當甲向丙請求交付1000斤烏龍茶時,丙可主張甲應為支付全部價款的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因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解除而產生的相互義務,若基于對價關系,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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