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批交付的買賣合同
分批交付的買賣是指出賣人應按照一定的期限分批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的買賣。
分批交付的買賣合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是否符合要求,應依每次的交付情形確定,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分期付款買賣是指買受人應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賣人支付價款的買賣。為保護買受人的利益,法律對于分期付款的約款予以一定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兩項:
(一)喪失分期利益和解除合同的限制
只有當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1/5的,出賣人方可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二)解除合同損害賠償金額的限制
一般來說,因買受人一方的原因由出賣人解除合同時,出賣人向買受人請求支付或扣留的金額,不得超過相當于該標的物的通常使用費的金額。如標的物有毀損時,則應再加上相當的損害賠償金額。
(三)所有權保留的特約
所有權保留的特約是指買受人雖先占有、使用標的物,但在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特定條件成就之前,出賣人仍保留標的物所有權,待條件成就后,再將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這種特約,一般僅適用于動產的買賣。
三、憑樣品買賣合同
憑樣品買賣又稱憑貨樣買賣,是指以約定的貨物樣品以決定標的物質量的買賣,出賣人交付的貨物的質量應與樣品有相同的品質。
憑樣品買賣須有樣品的存在,且樣品須于訂立合同時就存在,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說明的質量相同。
四、試用買賣合同
試用買賣又稱試驗買賣,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由買受人試驗或檢驗標的物,以買受人認可標的物為條件的買賣。
五、買回
買回是指出賣人在合同中保留買回其出賣的標的物的權利而向買受人為再買回的意思表示的買賣。我國《合同法》中未規定買回,但實務中確有買回這種特殊買賣。
六、房屋買賣合同
(一)房屋買賣合同的概念與特征
房屋買賣合同是指以房屋為買賣標的物的買賣合同。它是不同于一般買賣合同的特殊買賣合同,其特殊性在于具有不同于其他買賣合同的以下特征:
第一,房屋買賣涉及土地使用權的轉移;
第二,房屋買賣涉及不動產法律制度的適用;
第三,房屋買賣往往涉及對第三人利益的保護;
第四,房屋買賣合同為要式合同。
(二)房屋買賣合同的種類
1.根據出賣的房屋的產權歸屬,可分為私房買賣與公房買賣。
2.根據出賣的房屋是否已經建成,可分為現房買賣與待建房買賣。我國法律對待建房買賣的條件作了特殊規定。
七、標買標賣
標買標賣是指以招標投標的方式訂立買賣合同以購買或者出賣標的物。以招標投標方式進行的買賣,要經過招標、投標、定標等階段。
招標投標買賣的突出特點是通過競爭方式訂立合同,并且各投標人報出的條件相互是保密的,每人都只有一次報價的機會。
八、拍賣
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標的物出賣給應價人的買賣。
根據不同的標準,拍賣有不同的分類,常見的分類有法定拍賣與意定拍賣、委托拍賣與自行拍賣、強制拍賣與任意拍賣等。
拍賣一般須經過以下程序:拍賣的表示、應買的表示、賣定的表示。
拍賣也是一種特殊買賣,因此,拍賣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拍賣程序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一、買賣合同種類
(一)第一類是一般買賣合同和特種買賣合同。
一般買賣合同是指一般情況之下所進行的買賣合同,我們日常生活中的買賣合同絕大多數是一般買賣合同。特種買賣合同可包括以下幾種:一是附買回條款買賣合同,即出賣人和買受人約定,在一定的條件下或期限內出賣人可將標的物買回,買受人必須出賣。二是所有權保留條款買賣合同,即在一定的時間內,雖然標的物已經由出賣人交付給了買受人,但出賣人仍然掌握標的物的所有權。三是分期付款的買賣合同,即價款并非一次付清,而是分時間多次付清。四是樣品買賣合同,即雙方確定一個樣品,以樣品的質量為標的物的質量,日后履行即以樣品為準。五是連續買賣合同,即買受人向同一出賣人連續購買同一種類型的標的物。
(二)第二類是非競爭買賣合同和競爭買賣合同。
非競爭買賣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通過要約、承諾階段達成的協議。競爭買賣合同是指買受人通過競爭方式與出賣人達成交易的合同,如招投標的方式,拍賣的方式等。
(三)第三類是即時買賣合同和非即時買賣合同。
即時買賣合同是指當時錢貨兩清的合同。非即時買賣合同是指當時不進行付款和交貨,而是在以后的某一時期進行付款和交貨。
(四)第四類是特定物的買賣合同和種類物的買賣合同。
買賣特定物的合同是特定物的買賣合同,買賣種類物的合同是種類物的買賣合同。特定物可包括兩種,一種是物品本身即是獨一無二的,如名畫家的畫。另一種是經過買受人指定后由種類物變為特定物。
(五)第五類是一般程序的買賣合同和特殊程序的買賣合同。
特殊程序的買賣合同即是上述所說的經過拍賣,招投標方式訂立的合同,也包括必須經過特定的程序如批準、登記等手續才能生效的合同。
二、無效的買賣合同有哪些
(一)房產、地產分別轉讓,合同無效。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附著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賣方將房產和土地分別轉讓于不同的當事人,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方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
(二)未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合同無效。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以買賣雙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門登記過戶為標志,否則,房屋買賣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實際交付也屬無效。故只要房屋沒有正式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即使賣方已收取了房價款,交將房屋交付買方使用,當事人仍可提出合同無效的主張。
(三)產權主體有問題,合同無效。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所有權出賣他人房屋的,其買賣行為無效。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的,必須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賣,出賣共有房屋時,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
(四)侵犯優先購買權,合同無效。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時,須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房屋時侵犯共有人、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時,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五)單位違反規定購房,合同無效。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購買,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單位違反規定,購買私房的,該買賣關系無效。
(六)買賣中存在欺詐行為,顯失公平,合同無效。買賣城市私有房屋,雙方應當本著按質論價的原則,參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房評價標準議定價格,經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同意后才能生效。買賣合同生效后,雙方均不得因價格高低無故反悔,應按合同議定的價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賣人在房屋質量問題上有欺詐、隱瞞行為或在生效后發現存在質量問題的,買受人可要求同出賣人重新議定價格,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
(七)非法轉讓,合同無效。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包括買賣):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轉讓房地產條件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4、共有房產未經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5、權屬有爭議的;
6、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三、買賣合同起訴原則
(一)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三)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四)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五)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六)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八)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九)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十)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買賣合同的種類有很多,主要是根據不同的標準就可以進行不同的分類,但買賣合同的簽訂一定要建立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形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條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條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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