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合同: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附期限合同: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作為決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其中“期限”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確定到來之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例子
附條件合同:在合同中附有“等孩子上小學時該合同失效”的條件,就是附有解除條件的合同。
附期限合同:合同中附有“十五天后該合同生效”的條件,就是附期限的合同。
擴展資料:
附條件合同與附期限合同的區別:
1、附條件和附期限都屬于法律行為的附款,是指當事人對于法律行為效果的發生或消滅所加的限制。
2、所謂條件,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條件是法律行為的附款,條件是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條件是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為內容的附款。
3、所謂期限,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確定到來的事實,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期限是法律行為的附款,是限制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是以將來確定事實的到來為內容的附款。
4、條件與期限盡管都是法律行為的附款,但兩者還是有明顯的區別,作為條件的附款必須是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如果不屬于將來或該事實是確定要發生的,則不能成為條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將來確定的事實的到來為客觀的,如果不屬于將來或不是確實的事實,則不能成為期限附款。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附條件合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附期限合同
一、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規則有什么
附條件和附期限的 合同 規則有: 民事法律行為 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為該民事行為無效。當事人對 合同的效力 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所謂條件,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
二、附期限合同有哪些種類
附期限合同的種類有:
1.附延緩期限合同與附解除期限合同
附延緩期限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在所附期限到來之前不發生效力,期限到來之際,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才開始發生效力的合同。延緩期限,又稱為始期。
附解除期限合同,是指在約定期限到來之際,該合同所確定的權利義務歸于消滅的合同。解除期限,又稱為終期。
2.附確定期限合同與附不確定期限合同
確定期限的合同,是指作為期限內容的事實具體發生的時間確定的合同。例如,約定某年某月某日,或者半年、一年后。
不確定期限的合同,是指作為期限內容的事實的具體發生時間不確定的合同。例如,約定以某人死亡為期限。人必然死亡,屬于必然要發生的事實,而具體發生時間卻是不確定的,故屬于不確定期限。
三、附期限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附期限合同的特征有:
1.期限是由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
2.期限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3.期限是將來確定要到來的事實。
《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條,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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