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一、 勞動合同糾紛 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第一,協商。 勞動爭議 發生后,尤其是 工傷待遇 爭議發生后,雙方當事人應當首先進行協商,以達成解決方案。這是最為常見的、也往往是雙方都容易接受的。事實上,矛盾不太尖銳的工傷待遇爭議,常常都是以這個程序來解決的。對職工來講,尤其要注意使用協商的方式解決糾紛,因為發生 工傷 的職工,往往還要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如果過分強調用 訴訟 的方式解決問題,可能會為今后的工作帶來不便。當然,我們并不是說要對用人單位作不恰當的妥協,而是想要強調,協商是雙方最易接受,效果也最好的方式。 第二,調解。就是企業調解委員會對本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進行調解。從法律、 法規 的規定看,這并不是必經的程序。但它對于勞動爭議的解決卻起到很大作用,特別是對希望繼續留在本單位工作的職工來說,能夠通過調解來解決勞動爭議,也不失為一種理想的選擇。 第三,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 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根據規定,當事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束。對于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需要強調的是,仲裁是 勞動爭議處理 的必經程序。就是說,當事人未經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訴訟。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則依據 民事訴訟法 和 勞動法 等的規定,受理和審理勞動爭議案件。 審理期限 為6個月,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當事人如果對人民法院的 一審 判決不服,可以提起上訴, 二審 判決是終審判決,當事人必須執行。 二、用人單位什么時候簽合同 《 勞動合同法 》要求用人單位必須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 簽訂勞動合同 ,如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 勞動合同 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資 。本條的規定,給了用人單位一個終止 勞動關系 的選擇權。當然,這里用人單位需舉證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合同,而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具有 證據 意識,在書面通知送達時應當有勞動者的簽收證據或其它可證明已經向勞動者送達書面通知的證據,否則會弄巧成拙。 《勞動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很顯然勞動合同方面的糾紛,肯定是發生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其中比較常見的糾紛就是單位不按照法律中的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或者在勞動合同當中格外約定由勞動者承擔 違約責任 的情形,遇到這類糾紛可以從上述解決途徑中選擇恰當的進行處理。
合同中爭議解決方式條款如何擬定
合同中關于爭議解決方式的一般約定如下: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各方友好協商解決,也可申請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種方式解決:(1)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2)依法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分析
不涉外或者甲乙雙方都在中國,在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一般發生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比較常見。如產生爭議,解決方式一般會有1、雙方協商解決,2、雙方解決不了,有合同會規定第三方調解,第三方調解一般包括第三人或者第三方機構進行。3、采用仲裁條款解決爭議,但要注意以下內容,仲裁條款和訴訟條款不可以同時約定,如同時約定,仲裁條款一般無效;另外就是約定不明導致的仲裁條款無效,要約定明確仲裁地和仲裁機構,有些仲裁條款常因沒有仲裁地甚至沒有此仲裁機構而導致的無效。4、管轄法院訴訟,此種是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解決合同中出現的爭議。在訴訟解決爭議中,法院管轄地是重點,雙方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法律規定。以下是具體內容:本合同在訂立、執行和解釋等過程中發生的任何爭議和糾紛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八條規定,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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