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式有什么
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式有什么,現如今是法治社會,民事糾紛并不少見,由不同原因造成的各類糾紛一直都很多,人們在自身權益受到侵犯時最好的方式就是采用法律手段,接下來具體看看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式有什么?
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式有什么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式有什么2一、合同經濟糾紛能仲裁嗎
合同經濟糾紛可以仲裁。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由第三者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法律規定,除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提請仲裁,其余糾紛可以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第一款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二、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有哪些
(一)仲裁地點
力爭在本國仲裁。不過采用在被告國仲裁較客觀、公平。若采用在第三國仲裁,一定要選擇在政治上對我友好的國家。
(二)仲裁機構
國際貿易中的仲裁,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在常設的仲裁機構進行,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指定仲裁員組成臨時仲裁庭進行仲裁。近年來,國際商事仲裁絕大部分采用機構仲裁,因此,仲裁條款中應當明確在哪個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三)仲裁規則
按國際仲裁的一般做法,原則上采用仲裁所在地的西規則,但在法律上也允許根據雙方的約定采用仲裁地點以外的它國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因此,仲裁條款中應做出明確規定。
(四)仲裁裁決的效力
在訂立仲裁條款時,通常都明確規定它的終局性及約束力。
(五)仲裁費用的負擔
合同中應明確規定仲裁費用由誰負擔。通常由敗訴方承擔,也可另作規定。仲裁的費用,一般按爭議價值的0.1%-1%收取。
三、什么是合同糾紛的仲裁
仲裁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并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異于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愿,也異于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愿型公斷,區別于訴訟等強制型公斷。合同糾紛可以申請仲裁的情況:
第一,經濟合同糾紛。包括購銷、建設工程承包、加工承攬、貨物運輸、供用電、倉儲保管、財產租賃、借款、財產保險以及其他經濟合同糾紛。
第二,房地產合同糾紛。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第三,技術合同糾紛。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合同糾紛。
第四,金融、證券、期貨交易糾紛。
第五,知識產權合同糾紛。包括著作權與商標許可證使用合同糾紛、專利使用許可合同糾紛等。
第六,涉外經濟合同糾紛。包括涉外買賣、委托買賣、運輸、技術轉讓、租賃、保險和中外合資、合作合同糾紛,以及涉外經濟貿易中的其他合同糾紛。
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式有什么3一、經濟糾紛可以仲裁嗎
經濟糾紛可以仲裁,經濟糾紛在民商事糾紛中占有很大比例,是在經濟活動過程之中,不同的經濟行為主體因為不同類型的經濟活動而形成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這樣的糾紛要經由民事訴訟的途徑進行處理,因此經濟糾紛責任承擔主要是相關責任所帶來的賠償義務。
二、經濟糾紛起訴費用怎么收取
案件受理費是指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依法應向人民法院交納的一定費用。因案件情況不同,案件受理費的征收標準和辦法也有所不同。經濟糾紛訴訟費用一般按照下面的標準執行。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財產案件受理費的計算方法是按照上述規定對訴訟標的額分段計算,之后相加,所得總數即為應收額。
三、經濟糾紛訴訟的基本原則
經濟訴訟的基本原則,是指法律規定的在整個經濟訴訟過程中起指導作用的基本準則。它是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活動和經濟訴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活動所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經濟訴訟的基本原則包括訴訟共同性的原則和特有的原則。就特有原則而言,主要有:
1、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2、法院調解原則;
3、處分原則;
4、辯論原則;
5、支持起訴原則;
6、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
7、檢察監督原則。
民間借貸糾紛的處理方式:債權人首先可以與債務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選擇訴訟解決。法律規定,對于民間借貸糾紛,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都有權管轄。起訴流程主要是:準備訴訟材料,帶上相關證據去法院立案庭提起訴訟,等待法院安排開庭審理并判決。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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