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格式合同中的無效條款有:1、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2、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3、內容違法的,不真實的。4、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5、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有: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格式條款,損害國家利益的。如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只有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格式條款才能成立。在一方當事人欺詐或者脅迫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是難以表示自己的真實意思的,采用欺詐或者威脅手段訂立的格式條款是無效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的。雙方當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訂立某種格式條款,造成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的損害;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當事人通過實施合法的行為來掩蓋其非法的目的,或其從事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內容上是非法的。這種行為又稱為隱匿行為。在實施這種行為中,當事人故意表現出來的形式或故意實施的行為并不是其要達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實意志,而只是希望通過這種形式和行為掩蓋和達到非法的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是訂立格式條款的基本原則之一。因為社會公共利益是國家和人民群眾的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當事人雙方訂立格式條款都必須遵守這一準則。凡是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或者損害公民健康、毒害公民心靈、坑害消費者利益達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條款,都屬于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即使合同當事人雙方同意,也屬于無效格式條款;
5、格式條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自身的責任,加重對方的責任、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的,則該條款無效;
6、造成人身損害可以免責的條款無效。生命健康權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因此,法律不允許在合同中約定關于造成人身損害無需承擔責任等的免責條款,是為了更好地保護人的生命健康權,避免在某些場合下因為談判議價能力的巨大差異,導致弱勢一方接受此類條款;
7、相關法律中的無效格式條款。如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如商家規定的“發生特定情形,商家概不負責”、“本商品離柜后概不負責”、“錢款當面點清,離柜概不負責”等情況,也是無效的格式條款;
8、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如果格式條款中約定,當事人雙方中有一方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該方無需賠償的,該免責條款無效。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行為人主觀過錯程度較大,不能縱容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因此以此為內容的免責條款是無效的,此條旨在為了保護當事人雙方中利益受損的一方;
9、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的。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包括當事人的訂約目的、格式條款內容和形式違反了法律法規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第五百零六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9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第40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1、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3、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4、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5、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格式條款。
6、雙方當事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簽訂的格式條款。
7、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8、違背公序良俗。
9、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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