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 合同的法律效力 ,集體合同的產生除要經過雙方代表協商、職代會審議通過、首席代表簽字程序以外,部門依法對集體合同進行審查,是集體合同生效的必經程序。 《勞動法》第三十五條,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簽訂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有以下:1、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當事人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守集體合同的標準;2、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法律客觀:根據《勞動法》第35條的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關于勞動法律、法規和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效力等級,根據《勞動法條文說明》第30條的規定,集體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的規定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在此方面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即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勞動合同,勞動法律、法規的法律效力高于集體合同。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關于勞動法律、法規和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效力等級,根據《勞動法條文說明》第30條的規定,集體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的規定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在此方面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即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勞動合同,勞動法律、法規的法律效力高于集體合同。合同的效力等級,根據《勞動法條文說明》第30條的規定,集體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的規定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在此方面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即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勞動合同,勞動法律、法規的法律效力高于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書面協議。
集體合同的協商與簽訂
《勞動合同法》第51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勞動合同。又稱團體協約、集體協議等,是指工會或者職工推舉的職工代表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進行協商談判所締結的書面協議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主體不同:集體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是企業,另一方是工會組織或勞動者按照合法程序推舉的代表。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是企業和勞動者個人。
2、內容不同:集體合同的內容是關于企業的一般勞動條件標準的約定,以全體勞動者共同權力和義務為內容。勞動合同的內容只涉及單個勞動者的權利義務。
3、功能不同:協商訂立集體合同的目的是規定企業的一般勞動條件,為勞動關系的各個方面設定具體標準,并作為單個勞動合同的基礎和指導原則。勞動合同的目的是確立勞動者和企業的勞動關系。
4、法律效力不同:集體合同規定企業的最低勞動標準,凡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低于集體合同的標準一律無效,故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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