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定金糾紛怎么處理
1.要正確處理《認購書》中的定金糾紛,首先應了解《認購書》的性質和《認購書》中約定的定金所擔保的內容。從《認購書》簽訂的背景和內容看,《認購書》并不是購房合同,沒有定金條款的《認購書》僅是購售雙方交易意向的表述,購房者和開發(fā)商之間并不存在權利義務關系。
2.但對房屋交易已達成初步意向的買賣雙方而言,為了保證雙方能進一步接洽房屋買賣,即購房者保證開發(fā)商在簽訂正式購房合同之前,不將房屋另售他人,開發(fā)商保證購房者能再來接洽購房事宜,并不產生法律約束力的《認購書》顯然不能實現上述目的。
3.正是為達到上述目的,達成購房意向的雙方約定,由購房者向開發(fā)商支付一定的定金,以保證開發(fā)商在約定期限內不將房屋另售他人,同時保證購房者在約定期限內與開發(fā)商進一步洽談購房事宜。
4.購房者交納了定金,認購書的性質就由意向書變成了協議,購房者與開發(fā)商之間就有了權利義務,開發(fā)商的義務是在約定期限內不得將房屋出售他人,購房者的義務是在約定期限內與開發(fā)商進一步接洽購房事宜。
5.否則,購房者將損失定金,開發(fā)商將雙倍返還定金。從上面分析可以看出,《認購書》是購售雙方為進一步接洽購房合同而簽訂的協議,定金擔保的是雙方進一步洽談合同的行為。
6.了解了認購書的性質和定金擔保的內容,處理此類糾紛也就有了依據。
(一)、如因開發(fā)商原因致雙方在認購書約定的時間內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例如開發(fā)商將約定房屋出售給第三方等,購房者可要求開發(fā)商雙倍返還定金;
(二)、如因購房者原因在認購書約定的時間內雙方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例如購房者放棄購買約定房屋等,購房者將損失定金;
(三)、在認購書約定的時間內經購房者與開發(fā)商協商,雙方對《商品房買賣合同》具體條款無法達成一致的,購房者可要求開發(fā)商退還已交納的定金;
(四)、如果開發(fā)商銷售未具備銷售條件的房屋,即開發(fā)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銷售不具備使用條件的現房,購房者可要求開發(fā)商退還定金,并要求開發(fā)商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
1.出現定金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按《認購書》中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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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定金糾紛 最高人民 法院 《關于審理 商品房買賣 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 商品房 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五條規(guī)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綜上所述,如果發(fā)生定金糾紛,就需要看實際情況處理。如果是購房者違約,定金就不予不退還,如果是售房者違約,則需要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當然,如果有其它損失,還可能依據 締約過失 責任承擔其它責任的可能。 如何區(qū)分定金、訂金、認籌金與誠意金 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又稱 保證金 。 債務人 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訂金 訂金是在購房者與售房者就房屋買賣的意向初步達成協議后,準備進一步協商簽訂的臨時認購協議,通常的做法是約定一個期限,購房者需在此期限內與售房者簽署正式合同,如果購房者支付了訂金也就意味著取得了在此期限內的優(yōu)先購買權。 認籌金 “認籌”就是購房者表現出 買房 的誠意,這個誠意需要通過繳納“認籌金”來體現。在繳納“認籌金”后,購房者可以獲得房屋的優(yōu)先購買權,并在房價上享受一定程度的優(yōu)惠。如果購房者沒有選中理想的房屋,售房者將把“認籌金”如數退還給購房者。 誠意金 誠意金即意向金,這在中介與買賣雙方簽定的合同中多有體現,法律上并沒有誠意金之說,中介與買賣雙方之所以簽定誠意金條款,其實是為了防止交易主體為了各自的利益違背誠信原則。 如果還有其他問題,請致電網律師,他們會為你提供專業(yè)回答。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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