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具有法律效力嗎
要約可以說是成立合同的一個程序,合同對當事人是有拘束力的,那么要約有法律效力嗎?要約如果符合構成要件的話,是會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約束力的。接下來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要約具有法律效力嗎 一項要約,如果符合要約構成要件,就要發生法律效力。要約的法律效力表現在對要約人的約束力和對受要約人的約束力兩方面。
首先,要約對要約人的約束力。此種約束力又稱為要約的形式約束力,是指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即受到要約的拘束,不得隨意撤銷或對受要約人隨意加以限制、變更和擴張。這對于保護受要約人的利益,維護正常的交易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要約對受要約人的約束力。此種約束力又稱為要約的實質約束力,在民法中也稱為承諾適格,即受要約人在要約生效時即取得依其承諾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具體表現在: 1、要約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約人才享有對要約人作出承諾的權利。當然,該項權利由于受要約人的特定性而具有人身性質,它不能轉讓。 2、承諾權是受要約人享有的權利,是否行使這項權利應由受要約人自己決定,受要約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該項權利。他在收到要約以后并不負有必須承諾的義務。 3、一旦受要約人作出承諾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在要約人和承諾人之間形成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二、要約消滅的原因 第一,要約有效期限的經過,凡是在要約中明確規定了承諾期限的,則承諾必須在該期內作出,超過了該期限,則要約自動失效,不可再接受承諾。 第二,受要約人拒絕要約。拒絕要約是指受要約人沒有接受要約所規定的條件。拒絕的方式有多種,既可以是明確表示拒絕要約的條件,也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不作答復而拒絕,還可以表現為對要約的實質內容作也限制、更改或擴張大而形成反要約,不過在后一種情況下,既表明受要約人已拒絕了要約,同時也向要約人提出了一項反要約。受要約人在拒絕要約以后,也可以撤回拒絕的通知,但必須在撤回拒絕的通知先于或同時于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處,撤回拒絕才能產生效力。 受要約人作出的承諾通知中,并沒有更改要約的實質內容,只是對要約的非實質性內容予以變更,而要約人又沒有及時表示反對,則此種承諾不應視為對要約的拒絕。但如果要約人事先聲明要約的任何內容都不得改變,則受要約人更改要約的非實質性內容,也會產生拒絕要約的效果。 第三,要約人撤回或撤銷要約。要約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可以由要約人撤回或撤銷。一旦撤回或撤銷,要約將終止效力。 第四,因要約人死亡而使要約失效。需要注意的是,要約是否因要約人或者受要約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而失去效力?《民法典》并未明確規定。我們認為,在要約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如果要約人在要約中明確表明發生上述情況時要約失去效力或者受要約人在承諾之前即已知曉要約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事實時,要約失去效力。否則原則上不妨礙要約的效力,除非合同必須由要約人本人履行。受要約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如果是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發生的,要約對要約人當然不發生效力;如果是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后發生的,除非合同必須由受要約人本人履行,否則原則上也不妨礙要約的效力。 要約不能隨便作出,因為要約對于要約人和受要約人是有拘束力的,也就是說要約是有法律效力的。關于要約的法律效力以上已經整理了,同時還整理了要約消滅的原因。
要約邀請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主觀:
要約邀請 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我國實踐中一般采取將要約邀請“視為要約”的方式,把要約邀請轉化為要約后賦予其法律效力。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第四百七十四條規定,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條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要約對受要約人有無約束力
1、要約對要約人有拘束力嗎 要約生效后,對受要約人不產生法律拘束力,受要約人并沒有必須承諾的義務,而是僅僅獲得了承諾的權利。
因為任何人都不得單方給他人設置義務,如果使要約對受要約人有拘束力的話,相當于是要約人單方為受要約人設定了義務,這顯然違背法律的基本精神。實踐中應當注意: 2、受要約人在接到要約后,完全可以置之不理而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受要約人的沉默不作為也不能推定為承諾,即便是要約中作出明確說明,該說明也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如要約中載明“受要約人應在5天之內作出明確的拒絕,否則視為承諾”,該項規定應為無效。但在以下三種例外情形,不作為可以認定為承諾: (1)法律有特別規定情形。我國 并無此例外規定,但國外立法多有規定。如日本商法典第509條規定:“商人對于平日交往之顧客,于其營業范圍內,接受要約時,應即發承諾與否之通知,如怠于通知時,即視為承諾。” (2)當事人對于拒絕承諾須為通知義務有特別約定的,此時基于意思自治原則應認可該約定的效力。正如史*寬先生所言:“當事人有預約或有其他特約,限定承諾之方法者,應從其約定。” (3)根據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慣例或商業習慣,拒絕承諾須明確予以表示的。 3、承諾是受要約人的權利是一般之原則,但在特定情形,承諾也有可能即是受要約人的權利,又是義務 此時要約應屬對受要約人有拘束力。比如,一般情況下,公用事業行業不能拒絕消費者要求提供服務的合理要求。 我國《合同法》第289條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此時承運人即負有承諾的義務。又如拍賣活動中,對于競買人高于拍賣底價之應價,若沒有其他竟買人有更高競價時,拍賣人必須落槌承諾。 以上就是為您帶來的關于“要約的拘束力”的相關知識點,大家可以仔細閱讀本文,并結合自己的實際,做出明智的決定與處理,小編的解答希望能幫助到您。如果您還有什么其他法律問題需要咨詢,可以聯系我們平臺的專業律師,為您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合同問題# 點擊這兒 #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合同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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