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除條件成就前,合同處于有效狀態,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一般在成立時,即時生效;在解除條件成就與否未定期間,只是合同效力消滅與否處于不確定狀態,合同雙方所為的民事權利設立、變更、轉移或消滅一概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享有條件未成就的合同利益,另一方遭受相對應的不利益,如解除條件成就,雙方利益相互轉化,如此必有一方不希望解除條件成就,而另一方希望解除條件成就,學理上將這種希望或可能性稱之為期待權,雙方的關系稱為期待的法律關系或期待權關系。期待權利人在解除條件成就與否未定之前,可以放棄期待權,放棄期待權將喪失享受利益的地位,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消滅。但在解除條件成就后,期待權內容已經實現,不能放棄期待權,所能放棄的是因期待權實現所取得的權利。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法律分析:1、所附條件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并且作為合同的一個條款列入合同中。
其與法定條件的最大區別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規定的,不由當事人的意思取舍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條件。因此,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以法定條件作為所附條件。
2、條件是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
過去的、現存的事實或者將來必定發生的事實或者必定不能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所附條件。此外,法律規定的事實也不能作為附條件,如子女繼承父親遺產要等到父親死亡,就不能作為條件。
3、所附條件是當事人用來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屬意思表示。
它同當事人約定的所謂供貨條件、付款條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內容的一部分,而附條件合同的所附條件只是合同的附屬內容。
4、所附條件必須是合法的事實。
違法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如雙方當事人不能約定某人殺死某人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所附條件可分為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生效條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發生或 者不發生的條件。在此條件出現之前,也即本條所說的條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當此條件出現后,即條件成就后,合同生效;當條件沒有出現 (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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