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利用 陰陽合同 實施違法行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違法的目的,則不僅偽裝的陽 合同無效 ,被偽裝的陰合同也因內容違法而無效。 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分析:對于一筆交易,法律從兩方面來調整,一方面從保護社會公序良俗的角度來加以限制,另一方面在不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情況下鼓勵交易各方按自己的真實意思交易。最終以真實合同為依據,在陰陽合同效力上形成了兩條對立的規范:1、為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即全部無效。2、為促成交易,即使現售合同上的價格條款無效,但其他條款與真實合同不抵觸的仍有效,即部分無效。法院對陰陽合同效力的認定都是結合案情從這兩條中拷量,最終確定一條,要么認定合同全部無效,要么僅避稅價格條款無效其他條款仍有效。下面將結合深圳法院的審判實踐分析一些具體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可知,如果存在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簽訂的合同,那么合同則是無效的。
陰陽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
陰陽合同是兩個合同的集合體,包含了一個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及其后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其法律效力相較于其他的合同關系而言,更為復雜。
但是,自2017年10月1日《民法總則》開始實施后,對于陰陽合同法律效力的認定,有了比較明確的方向和方法。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此時,我們可以發現,《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六條仿佛是為陰陽合同量身打造的。
陰陽合同里的“陽合同”,屬于“以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上述規定,“陽合同”是無效的。
陰陽合同里的“陰合同”,屬于“被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陰合同”的效力應當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來判斷,主要看是否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如“陰合同”違反了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則同樣認定為無效;如“陰合同”違反了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則不屬于無效合同。
鑒于陰陽合同在內容上存在較大的差異,因此將對當事人的利益來產生不同的影響,極容易產生“履行哪份合同”的爭議。而且,陰陽合同存在被認定為無效合同的風險。
因此,建議當事人在簽訂重要合同時,從權利義務本身出發對合同內容進行嚴謹的約定,而不是依靠陰陽合同來實現合同目的,否則將為自己帶來法律風險。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