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和中止的區別是概念不一樣,產生的法律后果也是截然不同的。合同終止的概念是因為發生了某些特定的情形,現在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和義務暫時停止,但等這些特定情形消失之后,權利義務還是要恢復的,但終止即意味著所有的責任義務已經就此終結。
一、合同中止和終止的區別是什么? 合同中止和終止的區別是概念不同,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的終止,即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終止,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歸于消滅,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的終止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合同中止履行是指債務人依法行使抗辯權拒絕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使合同權利、義務關系暫處于停止狀態。在合同中止履行期間,權利、義務關系依然存在,在抗辯權消滅后,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恢復原來的效力。二、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有哪些?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二十七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此外,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三、合同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簡稱為合同的終止,又稱合同的消滅,是指合同關系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歸于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終止和中止雖然僅僅是一字之差,但是在法律上卻代表著截然不同的含義,如果是中止的話,以后還有恢復的可能性,但假如是合同終止,即代表著雙方的合作關系已經結束,彼此之間不再負有任何的責任跟義務了。合同終止和中止的適應條件也是不一樣的。
合同終止,是指 合同當事人 雙方在合同關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的法律名詞。終止期限,也稱為解除期限或終期,它是指 合同的效力 自期限到來時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