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了該怎么要分手費
戀愛期間分手了,沒有什么損失的,畢竟是真愛!但如果對方不愛了,就想著要回分手費。那么,你應該怎么辦呢?在法律上,“分手費”與“分手費”屬于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具體是指分手時雙方因人身或財產方面的關系,自愿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金錢。分手后要求分割男女共有財產或者支付一定數額的分手費都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一、如果是出于愛財的目的,或者因為賭博或其他違法犯罪行為而給了對方財物,那么要先分清這些款項是否為“同居消費”,若為“同居消費”而分手的,屬于贈與性質,受贈人有權要求返還該財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第一百八十七條自然人之間的贈與合同,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沒有成立新的贈與合同,該贈與合同自始無效。但經自然人同意并辦理了公證的贈與合同除外。第五百三十三條贈與人在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是,違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財產關系事實的除外。本法所稱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應得的財產無償地給予受贈人,但受贈人有權決定將其財產無償地贈與他人。雖然國家沒有明確法律禁止未婚男女同居生活,但在一些地區還存在著不少戀愛中的“情侶”在分手后自愿將一筆數額不菲的分手費返還給對方,但如果是借男女朋友之間感情破裂而“借走”金錢并導致雙方分手就屬于不當得利,那么受贈人就有權要求返還該財物。
二、如果是出于分手前后雙方發生爭吵等原因給了對方財物,如因其他問題導致分手的,則要先分清該錢財是否屬于因戀愛關系中雙方產生的財產往來,如系戀愛關系中雙方共同購買的物品。
如雙方未分手,則屬于共同財產。戀愛期間以分手為條件的贈與,一般以口頭方式作出承諾,并且在一方違約時,雙方往往會選擇要求對方返還相應款項。若給付行為并非是雙方基于戀愛關系而作出,則要區分該贈送行為是基于戀愛關系還是婚前財產出資或離婚后給付等情況下的財產返還問題。戀愛期間,雙方出于互相需要而在現實生活中共同生活,這種情況下也存在經濟往來,如雙方共同購置衣物、共同購買家具、共同出資購買汽車等。雙方戀愛時贈送物品、共同出資購買衣物等一般均為情侶之間共同消費所為,而分手后雙方共同償還債務所為。因此要根據該贈予行為的性質以及其他證據判斷贈予數額及返還時間是否屬于戀愛期間共同消費所為。
三、如果是出于幫助另一方渡過難關或者滿足生活需要等原因向對方給付了一定數額的款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九條規定,這種“分手費”一般不會得到法院直接支持。
男女雙方因戀愛、結婚等事實而給付對方錢財,一般屬于男女雙方基于戀愛關系自愿給付,一般不會得到法院直接支持,如果雙方之間存在明確關系,而且該費用是雙方自愿給付的,法院也是不予支持的。因為分手費主要是解決雙方產生矛盾時因感情破裂而產生的債務,不涉及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如果分手后又反悔要回,則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1、實際支付了金額,是否實際占有、使用過。2、給付雙方是否存在共同經營、共同消費等情況。3、在分手費沒有實際履行前給付是否要返還。4、是否存在經濟糾紛或者債務問題。
四、如果雙方只是基于感情分手后,沒有共同生活需求以及無法承擔共同債務發生時,也就是在戀愛期間不存在共同出資情況下,一方給另一方財物也是比較合理并可以接受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清點和認定,對于確屬缺乏生活必需等共同消費需求的共同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如果不存在共同生活需要和共同債務(例如共同購買家電、購買家具、旅游等),一方可以將分手費據為己有(雙方沒有共同生活需求,所以應當認定為男方婚前給付女方錢財)。當然,在司法實踐中,部分法院也會認可,分手費是否歸男方所有或雙方是否存在經濟獨立地位,以及是否為贈與,也是法院考慮到現實情況考量的。所以,不管在什么情況下,在分手時給付了分手費不一定就是屬于贈與,但是只要存在經濟獨立地位就可以要求返還分手費(因為如果沒有共同生活需要也是一種戀愛協議)。
分家協議是否是贈與
法律分析:分家協議(分家析產)則是權利當事人集體意志和權利的統一。兩個以上的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不能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任何一方不同意協議,則分家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三條 本編調整因合同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第四百六十七條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編通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適用本編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合同的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條 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適用有關該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編通則的有關規定,但是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
離婚協議書能不能做為贈與合同處理
不能,離婚協議書是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連合同都不是,遑論贈與合同。
《合同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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