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的需要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律客觀:依《合同法》第120條的規定,違約各方分別按各自具體違約形態的法律后果分別向對方承擔相應責任,亦即不適用過失相抵原則。所謂過失相抵,是指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權利人亦有過失時,法官可按過失比例將損害在權利與義務人之間進行分攤,以減輕或免除義務人賠償責任的一種制度,過失相抵最先適用于侵權法領域,而近現代大陸法系及美英法系國家的民法大都將該制度擴展到合同法領域。《合同法》之所以未規定雙方違約實行過失相抵原則,主要考慮到雙方違約情況的復雜性,加之過失相抵與雙方違約在適用方面存在三大區別:第一、過失相抵適用于法律規定所發生的損害賠償領域,而雙方違約適用于債務不履行領域;第二、過失相抵是互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的責任抵銷,而雙方違約的責任承擔并不限于賠償損失,還包括實際履行、強行補正及支付違約金等其他責任方式,不同責任方式之間有時并不能抵銷;第三、在過失相抵場合,雙方過錯是導致受害一方損害的共同原因,而在雙方違約場合,雙方各自違約通常是致對方損害的單獨原因。因此,對於雙方違約的處理,應首先分清雙方各自違約的具體形態,然后據以確定各方所應負的責任,并分別由各自向對方承擔。但參照《合同法》第99條、第100條的規定,若雙方所負責任為同種責任,依其性質可抵銷的,雙方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將各自承提的責任抵銷;若雙方所負責任為不同責任,但經雙方協商一致,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并可抵觸。此外,若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個以上的多數,在雙方違約情形下,會發生更為復雜的連帶責任或按份責任,這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和處理。在合同訂立后,當事人的故意違約實際上是對自己允諾的違反,當事人的過失違約也是對他人權利沒有盡到注意義務。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違約,違約后果的形成都介入了違約方的主觀因素,違約方應對其主觀因素介入以后的違約后果承擔責任,承擔責任的范圍也應受其主觀心理狀態變化以后的預見的限制方為公平。而在違約方沒有過錯的情形下,違約方履行合同的心理狀態沒有變化,違約后果的發生與違約方的主觀因素沒有聯系,故違約方的賠償責任仍應受限于訂約時的預見即可。由于在一般情形下,隨著信息占有量的增加,違約方在違約時所可預見到的損失范圍往往要大于訂約時,而在違約方主觀上對違約行為存有過錯的情形下,再讓違約方承擔的賠償責任受限于訂約時的預見,這種限制,無疑是為違約方提供了一次不當的保護,而對于守約方來說,則極為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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