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規(guī)定違約金的上限不得超過造成的損失的百分之三十。具體規(guī)定如下:
1、違約金可以自行約定,但是不能超過損失的百分之三十,
2、如果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要求法院適當降低違約金支付比例,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民法典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3、如果由于違約金的約定比例過低,導致無法彌補守約方實際損失的時候,守約方也可以要求提高違約金的數(shù)額,或單獨提出要求賠償損失。
具體規(guī)定如下:
1、非抗力因素(重大的自然災害事故) 以外的各種原因,開發(fā)商不能按時交房都要賠付違約金。
2、逾期60日以內:開發(fā)商按日 每天賠付萬分之3的違約金。
3、逾期60日以上:業(yè)主有權解除購房合同,開發(fā)商要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60內退還已付房款,并按已付房款的5%賠付違約金。業(yè)主也可以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開發(fā)商按日 每天賠付萬分之5的違約金。
房屋延期交房一般是指開發(fā)商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將房屋交付給業(yè)主,這個時候會涉及一些違約的情況,逾期交房的違約金以合同約定的交房日為起算點,以實際交房日為止算點。關于違約金的起算點問題,應認為當事人約定的交房日為違約金的起算點,即從合同約定的交房日之次日開始計算違約金。
這里存在三種情況:
1、如果出賣人尚不具備交房條件而提前交付房屋,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其民事責任也由出賣人承擔;
2、如果在約定的交房日后,仍不具備交房條件的,更應由出賣人逾期交房責任;
3、如果出賣人雖不具備交房條件,而買受人實際接受了標的物,則出賣人已經完成了交付商品房的義務。
違約的適用條件如下:
1、合同有效違約金作為一種從合同條款,是依附于主合同的,只有在主合同是有效的情況下,違約金才能發(fā)生效力,盡管不能單獨宣布某個違約金條款無效,但是如果整個合同是無效或者是可撤銷的,那么在整個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后,違約金條款也相應無效。
2、違約金的適用應當以當事人雙方通過事先約定為前提從原則上講,違約金必須是當事人事先約定的,從商事審判的實踐來看,由于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的條件各不相同,當事人對同一違約后果的認識和要求也不一樣,同樣的違約行為,對當事人所造成的損失也只有當事人自己最清楚。
因此,對各種合同關系中的違約金問題都由法律作出規(guī)定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充分允許當事人約定違約金實際上是充分尊重合同當事人自由約定合同條款的權利,以及在違約發(fā)生時選擇補救方式的權利,這正是商事活動本身所需要的。
3、違約行為的存在只有在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才有權要求其支付違約金,一般來說,各種違約形態(tài),如不履行、不適當履行、遲延履行等都可以導致違約金的支付,但是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僅就某種特定的違約行為約定了違約金,如僅就逾期付款行為約定了違約金,則應當以合同具體約定的特定違約行為發(fā)生作為支付違約金的條件,如果沒有發(fā)生該約定的特定違約行為,則不應當依據(jù)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在判斷約定違約金是否過高以及調低的幅度時,一般應當以對債權人造成的損失為基準。司法實踐中對此掌握的標準一般是,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但對此不應當機械適用,避免導致實質上的不公平。此時,可以綜合考慮辯論終結前出現(xiàn)的以下因素:
1、合同履行情況。在合同履行瑕疵較為輕微,例如違約時間很短,可以適當調整違約金的數(shù)額。如果部分履行對債權人意義甚微,則應審慎酌減違約金。
2、當事人過錯程度。債務人主觀過錯程度較小或者債權人也有過錯時,可以適當調整違約金的數(shù)額。在違約方屬于惡意違約的場合,例如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后,在履約的時候突然價格上漲,賣方違約將貨物賣給別人而不賣給原已簽訂合同的買方,違約金的調整應當體現(xiàn)出對惡意違約的懲罰。在違約但非違約方也有過失的場合,違約金的調整就不應過多體現(xiàn)懲罰色彩。
3、預期利益。預期利益實現(xiàn)的可能性較大時,酌減違約金應當更為審慎,此時,應考慮債權人的一切合法利益,而不僅僅是財產上的利益。
4、當事人的主體身份。如果債務人是商事主體,其對違約風險的預控制能力更強。
5、其他因素。例如,債務人給付約定違約金達到了可能嚴重影響債務的生存的程度;債務人因違約而獲利的,也可以予以考慮。
法律分析:合同違約金沒有法律規(guī)定上限,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30%,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有關于違約金的規(guī)定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中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違約金并不一定要寫在合同的,可以由雙方協(xié)商處理,并在達成一致意見后認定,未約定違約金的也是需要對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shù)摹:贤胁恍枰獙懨鬟`約金,沒有違約金條款的,在證明存在損失的情況下,也可要求相應的賠償。,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沒有約定違約金的,對違約方比較有利,沒有違約方必須舉證自己的損失才能獲得補償。如果合同中有違約金條款,僅僅是沒有注明違約金的金額,那么違約金依舊是存在的,需要根據(jù)條款協(xié)商確定違約金的金額。,合同不一定要有違約金。違約金可以由當事人約定,違約時可以按照約定支付一定的違約金,當事人未約定的按照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違約情形判斷實際損失,最高不應超過實際損失的30%。,《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sh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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