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生效要件:
1、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具有相應的締約行為能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的內容必須確定或可能。
合同承受又稱“協議性的概括轉讓”,是指一方當事人與他人訂立合同后,依照其與第三人的約定,并經過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將合同上的權利義務一并移轉給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權利并負擔義務。合同承受的效力首先在于承受人取得原合同當事人享有的一切權利和負擔的一切義務,原合同當事人完全脫離合同關系。合同承受生效的條件有哪些:第一,須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合同承受以存在有效的合同為前提,在可撤銷合同,原則上可成立合同承受。但在合同承受時,原合同當事人享有的撤銷權視為已經拋棄,承受人也不得因承受前的原因主張合同的撤銷。第二,承受的合同須為雙務合同。單務合同中只能成立單純的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故不能成為承受合同的標的。必須是雙務合同。合同承受既轉讓合同權利,又轉讓合同義務,因而被移轉的合同只能是雙務合同。單務合同只能發生特定承受,即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不能產生概括承受。必須發生在合同生效后履行完畢前。第三,須原合同當事人與第三人達成合同承受的合意,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有關機關批準的合同,其合同承受必須經過原批準機關的批準。必須由合同一方當事人與承受人簽訂合同。第四、須經對方當事人的同意。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合同承受不發生效力。必須取得對方的同意。具體案件范例分析:甲將房屋出租給乙,且租賃合同中有條款約定,若租賃期甲將房屋出賣,該合同對新的所有權人和乙生效。租期未滿前,甲將房屋出賣與丙,且辦理了過戶登記。后因租賃期間乙拖欠房租,甲起訴,乙以上述條款抗辯,稱甲沒有起訴的主體資格。此案涉及到法律中合同承受的問題,合同承受是指原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債權債務一并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承受這些債權債務。合同的承受要發生法律效力,要具備以下要件:一,須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此應為合同承受之前提和基礎,若合同無效,視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自始沒有發生,也就談不到合同承受的問題了。二,承受之合同須為雙務合同,否則轉讓合同的行為則是債務的承擔或債權的轉讓。三,必須經合同轉讓方的對方同意。我國《合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四,合同轉讓方須與第三人達成合同承受協議,且該協議也應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五,法律對合同承受有強制規定的,應符合其規定。如《建筑法》規定,承包單位不得將自己的全部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從上述理論可知,本案的癥結在于原合同中的條款約定,能不能成為乙方抗辯的理由。我認為是不適當的,理由是,甲乙雙方在合同中的該條款約定是為合同外的第三人創設了權利義務,在未經第三人書面同意的前提下,該條款是不生效的,且實際上甲與丙也沒有相關的合同承受協議,因此,該條款的約定應視為無效,不應作為乙拒交房租的抗辯理由,乙應當在原合同的相關約定下,積極履行交納房租的義務。
相關推薦:
買到攜帶傳染病的寵物狗,商家不承認怎么辦(買狗后商家以有傳染病為由不給退款)
父母的房產和存款被大哥侵占 怎么辦(子女侵吞老人財產該怎么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