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合同變更的法律條款主要有:
1、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2、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 合同變更條件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八條 合同變更內容不明的處理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合同變更的三種處理方法如下:
合同變更原則上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均可。但是,鑒于合同變更本身最容易發生法律糾紛,因此,對于合同的變更,最好采取書面形式。一般可以簽訂補充協議,在補充協議中要對原合同的約定進行描述,并說明變更的理由和原因,再對協商后的變更內容進行描述。
在遇到有一方要求變更合同的時候,首先是可以協商,雙方都同意了最好是以書面的形式再簽訂一份新的變更合同,以免以后產生糾紛,口頭協議比較難以取證,合同變更之后是按照變更合同來履行合同責任的。
一、補充協議的內容限制
補充協議的內容具有很大的靈活性,這種方式可以隨時變更合同。合同簽訂后是否需要簽訂補充協議,由雙方根據合同履行實際情況決定。但是,補充協議的內容也必須受到限制。
1、一般情況下,補充協議不能涉及主合同約定的主要標的物,不能對主合同進行實質性修改。如果要對主合同進行實質性的修改,其前提是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事由。例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正常的變更或建筑面積等的變化,就可以通過簽訂補充協議或簽證來進行。
2、補充協議對主合同的多數條款不予變更。補充過多的新約定或者對主合同修改過多,則該補充協議就難以稱之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的內容非常廣泛,可以是補充付款方式,也可以是補充驗收程序,還可以是補充設計變更內容。
3、補充協議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補充協議的內容有當事人自由商定,但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可以利用補充協議鉆法律的空子,不可以規避法律程序性規定和實質性規定。
例如,在建設工程招投標中,有的招標人中標后再與招標人簽訂補充協議,把正式中標合同交給政府部門備案,雙方私下再簽訂一個補充協議,擅自改變合同標的或標價,雙方按補充協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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