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理和裁決的活動。
行政訴訟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行政管理相對人,也就是所有受行政機關管理的人或組織。通常情況下,原告只能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針對的對象。例如,公安局拘留了某甲,某甲就可以作為原告,針對公安局的行政拘留行為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被告是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前者是指我國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后者是指本不屬于國家行政機關,沒有行政管理權,但因某個法律或者法規有特別授權而享有一定行政管理權的非政權組織。例如,衛生防疫站因有《食品衛生法》的特別授權,而享有了食品衛生方面的執法和處罰工作,盡管它不是行政機關,但也可以成為被告。
第三,行政訴訟的標的是具體行政行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為,即不是行政機關制定普遍性行為準則的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做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在行政執法實踐中,具體行政行為可以表現為書面決定,也可以表現為某個行為。行為又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不作為是指行政機關消極地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第四,必須是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行政爭議案件,即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第五,必須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即沒有超過起訴期限并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這一問題的實質是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其目的是界定行政機關的哪些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依法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懲戒性制裁,其形式除上述所列外,還包括通報、警告、取消榮譽稱號、銷毀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追繳和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違禁物品、對不合格產品責令停止銷售、限期治理、限期拆除、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等。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公民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財產限制其保持一定狀態的強制手段。我國的財產強制措施包括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變賣和拍賣。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包括收容審查、勞動教養、婦女教養、收容教育、強制戒毒、強制遣送、強制約束、強制帶離現場、強制隔離治療、扣留等。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經營自主權是經濟活動主體依法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包括經營主體對財產的占有權和自主使用權、對收益的自主支配權、對資產的處分權。經營自主權不受非法干預。行政機關干預經營自主權通常最容易發生的情況有:把企業依法占有的資產硬性地無償調往其他企業;妨礙承包經營和租賃經營權的正常行使;亂下計劃,非法干預企業從事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按規定辦事,隨便派駐人員檢查企業活動;禁止或強迫所管轄的企業與其他地區和部門的企業進行聯合。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是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請求,做出準許申請人從事某種活動的具體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頒發許可證和執照,必須符合下列法定條件:被申請的行政機關必須是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有權頒發許可證的行政機關;申請人必須在法定許可范圍內申請許可;申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申請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法定的其他條件,如配額限制等。主管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的許可申請要進行認真的審查,認定符合法定條件的才予以批準,并頒發許可證和執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符合法定條件申請主管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或執照,主管行政機關如果明確表示拒絕頒發,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既不拒絕也不肯定,申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既是行政機關的法定權力,又是行政機關的法定義務。對于負有保護人身權、財產權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來說,在其履行法定職責的法定條件具備時,必須依法及時履行職責。否則,將構成行政失職。應當指出,行政機關的職責是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所規定的,不同的行政機關有著不同的職責,并非所有的行政機關都負有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職責。如果向不負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職責的行政機關請求保護而遭到拒絕,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撫恤金是公民因公致殘或死亡時,發給本人或家屬,用以維持本人或其家屬日常生活的費用。本項所指撫恤金必須具備兩個特征:
第一,撫恤金必須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如果法律、法規未做規定,要求行政機關發給撫恤金遭到拒絕,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撫恤金必須是法律、法規規定由行政機關發給的撫恤金。對依法應該由企事業單位發給的撫恤金,企事業單位沒有發給,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承擔何種義務,由法律、法規、規章加以明確規定。行政機關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履行義務,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如果非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科以義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應當指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是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違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履行義務,包括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如果行政機關不是運用行政權力,而是用請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贊助”的方式索取錢物,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受到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這里的人身權是指與人身相聯系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婚姻自主權等。財產權是指具有經濟利益的權利,包括物權、債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繼承權等。應當指出,如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非職務行為,如民事侵權行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只能通過民事訴訟或其他方式解決。
9.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行政訴訟法頒布實施之前,其他具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起訴,而行政訴訟法沒有做出規定的行政案件,當事人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實施過程中,其他具體法律、法規仍然可以對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做出具體規定,以不斷擴大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人民法院對于針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行政訴訟不予受理:第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國家行為是以國家名義實施的,不涉及特定人或組織的國防、外交等方面的行為,如戰爭、軍事演習以及同外國建交、締結條約等。第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第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第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做出裁判,從而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
對保障一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確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利免受行政權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擴展資料: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監督,且各有所長,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現代國家一般都同時創設這兩種制度。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或將行政復議作為行政訴訟的前置階段;或由當事人選擇救濟途徑,或在當事人選擇復議救濟途徑之后,仍允許其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對人的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適用于哪些人,對哪些人有拘束力,對哪些人沒有拘束力。中國行政訴訟法原則上采用屬地原則確定對人的效力,凡是在中國領域內進行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均適用中國行政訴訟法。
行政訴訟是指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并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人民法院通過對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從而解決特定范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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