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法2023
法律主觀:
這兩個條款規定的是兩個性質不同的問題(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停止執行和 行政復議中止 ),更不存在沖突的問題。 《 行政復議法 》 第二十一條 行政復議期間 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 行政復議機關 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一條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 行政復議案件 審理的,行政復議中止: (一)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能力,尚未確定 法定代理人 參加行政復議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五)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七)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八)其他需要 中止行政復議 的情形。 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行政復議機構中止、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
行政復議法48條
行政復議法48條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一)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發現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
上級行政機關認為行政復議機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責令其恢復審理。
你對這條有何不懂?
行政復議法的主要內容
2021年最新的 行政復議法 的主要內容是(一)行政復議的概念 行政復議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二)行政復議的特征 1、行政復議的審查對象是行政爭議。 2、行政復議的審查內容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以及附帶審查部分抽象行政行為。 3、行政復議案件的審查機關一般是上級行政機關。 4、行政復議的啟動是行政相對人。 5、行政復議是一種事后救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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