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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11-23 15:04:55

合同的效力類型有哪些

法律主觀:

一、 合同的效力 有哪些類型
(一)有效合同
所謂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并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主要應具有以下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相對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確認無效。并由此而推斷其主要特征有:
1、違法性;
2、無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
3、無效合同自始無效;
4、無效合同自然無效,無須當事人主張而可由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動審查。
并據此認為其存在以下三個特征或要件:
1、不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補救。
2、對當事人自始不應發生法律效力。
3、國家予以取締。
(三)待定合同
所謂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發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主要包括三種情況:
一是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其 法定代理人 的承認才能生效;
二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本人追認,才能對本人產生法律拘束力;
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未經權利人追認,合同無效。
(四)可撤銷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是出于重大誤解從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予以撤銷的合同。一般認為,可撤銷合同的主要原因是:
1、締約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
2、合同是否撤銷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提出主張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才能予以撤銷,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一般是不能依職權主動來予以撤銷的。
3、合同在撤銷前應為有效。
二、合同效力的含義
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待定合同,可撤銷合同。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
三、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與相對人訂立的合同,不是“效力待定”合同,而應區別相對人是否善意而認定為有效或無效合同。
(1)此類合同因善意取得制度的支持而有效,因不支持而無效。
(2)此類“效力待定”因無存在之依托而不存在。
(3)此類“效力待定”因無稱謂對象而不存在。
(二)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議訂立的合同,不應為“效力待定”,而應根據相對人是否善意而決定合同有效、無效。
(1)表現代理制度確定了此種合同有效與否的標準。
(2)此類“效力待定”合同應確定地有效或無效。
(3)此類“效力待定”,也無存在的依托。
(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他人訂立的非純獲利益的合同或非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同樣不能認為是“效力待定”合同。其要么有效要么無效。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無民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效。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除非雙方的行為都與各自的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外,其余的都應認定為無效合同或可撤消合同。
(3)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之間的合同應做區別。
以上的內容就是與 合同的效力有哪些類型 相關的內容,合同的效力分為有效合同、無效合同、待定合同以及可撤銷合同。

法律客觀:

眾所周知,合同成立與否是一個事實判斷問題,而合同成立后是否能發生預期的效力,則是一個價值判決問題,即成立后的合同要由國家法律予以效力評價,不違背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能成為合法有效的合同。那么,根據國家法律對合同效力的不同評判,我們可以將合同的效力類型做如下區分:一、生效的合同,即不違背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合同。二、無效的合同,這里所說的無效是指合同確定的、自始的、永久的無效。合同法上規定的無效合同大致有如下幾種情形:1、欺詐脅迫損害國家利益(在這里應理解為政治國家利益)者無效。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集體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指不特定的集體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即公共利益,此公共利益又可以還原個體的私人利益和集體利益)。3、合法行為掩蓋非法目的。(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定)4、違背社會公共利益。【a、不特定的當事人的利益;b、與基本法律價值相連的私人利益(例:“工傷概不負責”,此時的私人利益已超過私人范疇)】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6、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這一類型《合同法》未規定,但依《民法通則》第58條之強行性規定,其為無效合同當屬必然。三、相對無效的合同,系指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損害了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那么,這個合同相對于該特定第三人來說是無效的。例如1、甲將房賣給乙,乙已辦預告登記,甲又將房賣給丙,此時,乙可以請求確認甲丙買賣合同無效。例如2、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優先權人的優先權被損害者可確認侵權人的行為無效。四、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法上規定的效力待定的合同大致有如下幾種情形:1、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超出年齡、智力、健康狀況情況下)純受益例外。2、權代理訂立的合同。3、法定代表人超越權代表權限訂立的合同(無權代表)4、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五、尚未完全生效的合同(例批準、登記等),這一類合同在未經批準登記前,合同尚未完全生效,而批準登記后將成為完全合法有效的合同。六、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主要包括當事人因(1)重大誤解;(2)顯失公平;(3)欺詐而簽訂的合同。這種合同的效力由交易關系的當事人來確定。合同是被撤銷、變更,還是使之有效,完全取決于當事人的意志。

如何認定合同無效,合同無效的條件

認定合同無效應當完全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主要原則如下:
(1)不非(違)法即合法有效原則。法國法認為“如不能認定不是無效,可以認定有效”,此規則可以作為我國的立法和司法的借鑒。只有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合同違反某強制性規定無效,合同才能被認定為無效,否則,一概不無效,此即所謂“法不設責即豁免”。對于一份已經成立的合同,只要合同中不存在阻卻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該合同就應依法認定為有效。這樣既統一了合同效力認定的標準,也充分尊重了合同當事人的意愿,同時也縮小了無效合同的范圍,鼓勵了交易,不僅在法學理論上而且在司法實踐中都是可行的。
(2)慎重對待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一般性規定的合同,不再被確認為無效。究其原因,是因為有的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摻雜著各部門、地方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地方、部門保護主義的色彩,如以此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勢必造成交易中禁例如林,民事活動中處處陷阱,行政干預無邊,當事人寸步難行的局面。但是,對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頒布的關系到國計民生和國家重大利益的行政規章中的強制性規定(例如有關外匯、外貿管理方面的規定),在未上升為法律或行政法規之前,有司法解釋的,應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確認違反上述規定的合同無效;無司法解釋的,應根據具體情況,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中“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理由確認合同無效。而如果機械地以合同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一概宣告合同有效,在當前立法活動滯后的情況下,又會產生惡劣的社會影響。
(3)認定合同無效一般應以當事人請求為前提,法官不要輕易主動地去認定和宣告。要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該請求權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根據合同法理論及《合同法》中對合同效力的相關規定來看,在法院作出合同無效的認定之前,該合同應該是有效的。除非合同必然無效,法官一般推定有效。只有當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認定合同無效的請求或主張時,法院才能確認合同無效。但如果合同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由于缺乏合同無效的請求權主體,所以允許法院主動認定其無效。筆者認為,這并不是說法院對任何合同都可以主動干預其效力,而是由于請求權主體缺位而造成的。除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外,法院不要主動地去認定和宣告合同無效,這樣既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愿,也達到了穩定交易關系和鼓勵交易的目的。
(4)法官要慎重行使民事行為效力的釋明權。在司法實踐中如當事人未主張合同無效,則合同無效的確認是法官裁量的結果。鑒于合同的有效或無效對案件的處理迥異,故法官在依照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行使民事行為效力釋明權時需格外小心。筆者以為,除非明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導致合同無效,法官以不釋明為宜,因為在此情況下認定合同無效是法官自由心證的結果,對此一二審法院及不同法官之間的認識會有所不同,這就可能會導致案件處理結果不同。
(5)認定無效合同啟動司法程序和啟動行政處罰程序的區別。有些強制性規范如果當事人予以違反,有可能會因此而受到行政處罰甚至刑事制裁,但并非不一定會承擔民事責任,對此法院可建議行政機關處理而不必主動確認合同無效;只有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了會影響其民事行為及責任的強制性規范時,法院才能對其作出相應的認定。
(6)對于已履行的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即無效合同是否受到訴訟時效約束
已履行的合同不論其是否有效,均應當受到訴訟時效的約束。因為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既然產生爭議,畢竟是具有財產關系的內容,涉及到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要在案件的具體處理上承擔何種民事責任,也就是說,當事人之間形成了某種債權債務關系,對于債權糾紛其訴訟時效的設定,《民法通則》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司法解釋均有明確的規定,對于一般債權債務糾紛,我們掌握的是2年的訴訟時效,一旦將來法律修改或者制定了新的法律,訴訟時效期間可能會相應的延長。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條款無效: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法律法規
注意: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于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只有在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屬于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并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對于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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