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真 蓋章的合同 是有效的,但是一旦發生爭議,只有傳真合同是難以證明合同關系的存在的,建議在實踐中不要采用這種方式訂立合同。從證據效力上講,如果是對方將蓋完章的合同傳真過來,另一方得到的只是傳真件,從證據效力上講只是復印件。如果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產生糾紛,對方否認 合同的效力 ,且沒有其他證據來證明合同內容,法院通常不會采信該傳真件?!睹穹ǖ洹芬幎ǎ斒氯擞喠⒑贤?,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法律客觀:《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用傳真方式簽訂 合同是否有效 主要看該傳真件的真實性和內容的合法性,只要能證明實施傳真件是合同主體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就是有效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數據電文是訂立合同的書面形式之一。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在訴訟中,提交傳真件作為證據應當要注意幾點: 第一,提交傳真件原件——即直接從傳真機中輸出的版本; 第二,提交傳真號碼兩個終端有電數據交換的記錄; 第三,可證實或作證該傳真件存在及傳真內容真實的其他證據,如發貨單、付款憑證等; 第四,惟一的傳真件作為孤證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的,但是傳真屬于原件還是復印件爭論不一。用傳真訂立合同,若合同正常履行則沒有問題;若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就傳真件到底是原件還是復印件就難以確定,影響審判結果。傳真件缺乏 證據 效力。通常而言,只有同時具備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的證據才有證據效力。因此,法院在認定傳真件的證據效力時,通??紤]諸多因素。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八條 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適用有關該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編通則的有關規定,但是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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