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
行政法中所說的行政復議申請人,就是那些認為行政機關的行為侵犯他們的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他們依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以自己的名義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變更或者撤銷原行政行為。那么,行政復議申請人應具備什么資格呢?一、復議申請人資格及條件 復議申請人資格是指對于特定的行政行為,具備了什么條件才可以作為申請人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據此,行政復議申請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復議申請人必須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即行政活動作用、影響的對象,其合法權益有可能受到行政行為損害,為維護其合法權益,需要賦予其復議申請權。復議申請人不包括行使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不可能受到相對一方的侵害,所以不需申請復議。如果行政機關處在被管理者地位,例如,行政機關向城建部門申請蓋辦公樓,這時它屬于被管理的其他組織,只有在此類情況下,它可以是復議申請人。 (2)復議申請人必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就是說他(它)是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申請人與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是指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受到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利影響。只有與具體行政行為之間存在著利害關系,才有必要通過行政復議尋求救濟。自身權益未受到行政行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無權作為申請。二、行政復議申請人的資格是否可以轉移 復議申請權由申請人享有,但在某些情況下,申請人資格可以轉移。申請人資格的轉移有三種情況: (1)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近親屬的范圍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近親屬申請復議,其地位等同于有權申請復議的公民,而不是法定代理人的地位。 (2)有權申請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復議,因為承受其權利當然應當包括程序上的復議申請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有多種原因,可能是并入其他組織,也可能是分立、撤銷、破產等,無論是何種原因,只要是承受原組織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都有權申請復議。 (3)有權申請復議的公民如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請復議。根據《民法典》,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行為能力的人,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申請復議。法定代理人代理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申請復議,具有相當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行使被代理人的復議權利和承擔被代理人行政復議上的義務。 綜上所述,我們了解了行政復議人的資格和他們必須具備的條件,以及行政復議資格能否被轉移的問題。以上就是我為您介紹的“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的相關法律知識。
什么可以成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申請行政復議,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是被申請人;
(2)行政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共同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共同被申請人;
(3)行政機關與其他組織以共同名義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4)下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作出行政行為的,批準機關為被申請人;
(5)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對外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的,該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組織有多種形態,所以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也有多種:
(1)獨立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級人民政府和它的工作部門是獨立被申請人。
(2)共同被申請人。若干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申請人;行政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共同被申請人。但是,如果行政機關與其他組織以共同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其他組織不能成為被申請人,只有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3)繼續行使被撤銷行政機關權限的被申請人。作出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提出時已經被撤銷,繼續行使其權限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4)法定授權的組織作為被申請人。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提出行政復議,該法定授權組織為被申請人。
(5)批準機關為被申請人。下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批準機關為被申請人。
(6)派出機關、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作為被申請人。行政機關的派出機關,以及經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對外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派出機關、派出機構和內設機構為被申請人。而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對外以自己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則由該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是作出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與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之間的直接關系是確定被申請人的根據,它符合行政活動職權與職責相一致的原則。
法律依據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計算,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
(二)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三)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四)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五)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事后補充告知的,自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行政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六)被申請人能夠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是什么意思
如果對于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等有異議的,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當事人是可以依法申請進行行政復議的,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需要確定行政復議被申請人,那么,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是什么意思?下面就跟著一起來詳細的了解一下吧。一、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是什么意思 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是指申請行政復議并要求變更或者撤銷原行政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認為的,作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的機關。 根據不同情形,行政復議被申請人也有所不同: 1、申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直接申請復議的,該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2、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申請人; 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引起行政復議,該組織是被申請人; 4、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引起行政復議,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5、作出行政行為決定的行政機關被撤銷,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二、行政復議的申請有哪些方式 無論申請人是以書面方式還是口頭方式申請行政復議,復議申請都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復議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人是公民的,應當寫明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工作單位和通訊方式(便于與其聯系并送達有關復議法律文書);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寫明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 2、作出引起復議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名稱、地址。 3、申請行政復議的要求。即申請人通過申請行政復議所要達到的目的,具體指要求復議機關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要求被申請人履行職責或給予行政賠償等。 4、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即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和復議請求應具備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5、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日期。此項事實有助于復議機關審查申請人是否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并進而作出是否受理其復議申請的決定。 三、行政復議收費嗎 我國行政復議法明確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這一規定表明,我國的行政復議實行不收費的原則。行政機關應該依法行政,其依法行使我國明確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這一規定表明,我國的行政復議實行不收費的原則。行政機關應該依法行政,其依法行使自己的職能的過程,同時也是實現對老百姓合法權益保護的過程。由于行政機關不當或者不合法地行使行政職權,而使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遭到侵犯,行政相對人向有關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是行政相對人的當然權利。
行政復議申請人的范圍包括哪些
行政復議參加人,是指參加行政復議的當事人和與行政復議當事人地位相類似的人。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參加人包括行政復議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以及行政復議,是指參加行政復議的當事人和與行政復議當事人地位相類似的人。根據的規定,行政復議參加人包括行政復議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以及行政復議代理人。 1.行政復議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人,是指認為行政機關的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公民、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復議申請人,具有以下幾點特征: 一是,行政復議申請人,必須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行政復議活動的人。在行政復議過程中,不是以自己名義而是受他人之托、以他人名義參加行政復議的人,因為其所表達的意志不屬于自己的意志,所代表的利益也不屬于自己的利益,因此不能作為行政復議申請人。
二是,行政復議申請人,必須與被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即有法律上的利益牽連。與具體行政行為沒有利害關系的人,未經有利害關系者授權,即便他對該具體行政行為有不同意見,也不能作為行政復議申請人。 三是,行政復議申請人,必須是行政管理相對人。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認為有關具體行政行為有錯誤的,可以通過內部監督程序提請有權機關予以糾正,但是不作為行政復議案件處理,除非利害關系人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四是,行政復議申請人,必須是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遞交了或者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如果行政管理相對人只有不服有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心意愿,但并未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就不能實際取得行政復議申請人的地位。 行政復議申請人的范圍,包括三種情況: 一是,公民。這里所講的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公民如果不服與其存在利害關系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從而成為行政復議申請人。如果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在申請內死亡,其近親屬繼受其行政復議申請人的地位,以自己的名義(而不必以死者的名義)直接申請行政復議。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可以取代死亡的行政復議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此外,外國人、無國籍人在我國境內,對我國有關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也可以作為行政復議申請人在我國申請行政復議。但是,如果該外國人所在國的法律對我國公民在其國內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進行限制的,我國對該外國人也應當給予同等的限制。 二是法人。法人是指具有和,依法獨立享有和承擔的組織。在我國,法人包括、機關和社會團體法人。它們作為組織,是與公民相互區別的具有自己獨立利益的一類法律主體。在它們認為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時,與公民一樣有權申請行政復議。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國家行政機關作為,具有雙重的身份。一方面,它們是行使某行政管理職權的行政主體,可能成為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始作俑者,另一方面,它們又是具有法人地位的民事主體,相對于其他行政機關而言,在日常生活中又經常處于被管理對象的位置,并可能受到其他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因此,在它們居于被管理對象的地位時,它們也可以成為行政復議申請人,并以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身份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三是,法人以外的其他組織。所謂法人以外的其他組織,是指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所有組織。在實踐中,法人以外的其他組織很多。例如,根據成立的合伙企業,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成立的法人分支機構,未辦理法人登記的集體所有制企業等等,都屬于法人以外的其他組織。這類組織雖然沒有法人資格,但是與法人同樣具有自己相對獨立的利益,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一類特殊的民事主體,應當可以作為行政復議申請人。對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來講,如果它們受到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未及申請行政復議即告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行政復議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順便提及,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我國境內,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2.行政復議被申請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是指與行政管理相對人處于相對地位,其具體行政行為被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并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機關一方。從這個概念可以看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必定是行政管理主體,即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這里應當提到的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雖然是通過特定的工作人員來實施的,但是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不能成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因為這些人員的具體執法行為是代表其所在的行政機關的意志,而不是他個人的意志。因此,當行政管理相對人不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只能以該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作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而不能以該工作人員直接作為被申請人。作為行政管理主體的行政機關一方,在作出某個具體行政行為時,如果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復議機關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那么該行政機關就處于行政復議被申請人的地位。在實際生活中,由于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方式是多樣的,有時也影響到行政復議被申請人地位的認定。一般來講,多數情況下行政機關都是單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例如,某縣局獨家辦理一件上地違法案件,并作出了處罰;某市稅務局以自己名義查處一起偷稅案件,等等。這種情況下,單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就是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 有些時候,也可能出現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情見,例如,工商局和煙草專賣局共同查處某煙草違法行為,如果因此引起行政復議,則工商局和煙草專賣局作為共同作出具體行行為的行政機關,應當共同作為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此外,對于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以該被授權的組織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對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以委托的行政機關的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如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已被撤銷,一般來講,就以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作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但具體而言又包括幾種情形:一是,行政機關被撤銷后,其職權與其他行政機關的職權合并,在此基礎上形成了一個新的行政機關,此時應當以該新的行政機關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二是,行政機關被撤銷后,其職權被另一個行政機關接管,此時應當以接管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三是,如果行政機關被撤銷后,沒有確定接管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或者原職權不再存在的,此時應當以撤銷該行政機關的行政機關作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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