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分保?(在保險業(yè)務中)
在保險業(yè)務中,什么是分保?它與再保險是不是一個意思?再保險也叫分保,是指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yè)務,以承保形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進行再保險,可以分散保險人的風險,有利于其控制損失,穩(wěn)定經營。再保險是在原保險合同的基礎上建立的。在再保險關系中,直接接受保險業(yè)務的保險人稱為原保險人,也叫再保險分出人;接受分出保險責任的保險人稱為再保險接受人,也叫再保險人。再保險的權利義務關系是由再保險分出人與再保險接受人通過訂立再保險合同確立的,再保險合同的存在雖然是以原保險合同的存在為前提,但兩者在法律上是各自獨立存在的合同,所以再保險的權利義務關系與原保險的權利義務關系,是相互獨立的法律關系,不能混淆。
再保險的具體形式可以分為比例再保險和非比例再保險兩類。比例再保險是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即分出人與分入人之間訂立再保險合同,按照保險金額,約定比例,分擔責任。對于約定比例內的保險業(yè)務,分出人有義務及時分出,分入人則有義務接受,雙方都無選擇權。在比例再保險中,又可以分為成數再保險和溢額再保險。成數再保險是原保險人在雙方約定的業(yè)務范圍內,將每一筆保險業(yè)務按固定的再保險比例,分為自留額和再保險額,其保險金額、保險費、賠付保險金的分攤都按同一比例計算,自動生效,不必逐筆通知,辦理手續(xù)。溢額再保險是由原保險人先確定自己承保的保險限額,即自留額,當保險業(yè)務超出其自留額而產生溢額時,就將這個溢額根據再保險合同分給再保險人,再保險人根據雙方約定的比例,計算每一筆分入業(yè)務的保險金額、保險費以及分攤的賠付保險金數額。在非比例再保險中,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協(xié)商議定一個由原保險人賠付保險金的額度,在此額度以內的由原保險人自行賠付,超過該額度的,就須按協(xié)議的約定由再保險人承擔其部分或全部賠付責任。非比例再保險的保險費率由雙方當事人議定。
什么是再保險
再保險(reinsurance)也稱分保,是保險人在原保險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簽訂分保合同,將其所承保的部分風險和責任向其他保險人進行再次保險的行為。
轉讓業(yè)務的是原保險人,接受分保業(yè)務的是再保險人。這種風險轉嫁方式是保險人對原始風險的縱向轉嫁,即第二次風險轉嫁。
在再保險交易中,分出業(yè)務的公司稱為原保險人(Original insurer)或分出公司(Ceding
company),接受業(yè)務的公司稱為再保險人(Reinsurer),或分保接受人或分入公司(Ceded company)。
再保險轉嫁風險責任支付的保費叫做分保費或再保險費;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攬業(yè)務過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費用,由分入公司支付給分出公司的費用報酬稱為分保傭金(Reinsurance
commission)或分保手續(xù)費。
如果分保接受人又將其接受的業(yè)務再分給其他保險人,這種業(yè)務活動稱為轉分保(Retrocession)或再再保險,雙方分別稱為轉分保分出人和轉分保接受人。
危險單位
危險單位是指保險標的發(fā)生一次災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
危險單位的劃分既重要又復雜,應根據不同的險別和保險標的來決定。其劃分關鍵是要和每次事故最大可能損失范圍的估計聯(lián)系起來考慮,而并不一定和保單份數相等同,但劃分并不是一成不變的。
危險單位劃分的恰當與否,直接關系到再保險當事人雙方的經濟利益,甚至影響到被保險人的利益,因而是再保險實務中一個技術性很強的問題。中國《保險法》第101條規(guī)定:“保險公司對危險單位的計算辦法和巨災風險安排計劃,應當報經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核準。”
自留額與分保額
對于每一危險單位或一系列危險單位的保險責任,分保雙方通過合同按照一定的計算基礎對其進行分配。分出公司根據償付能力所確定承擔的責任限額稱為自留額或自負責任額;經過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擔的責任限額稱為分保額,或分保責任額或接受額。
自留額與分保額可以以保額為基礎計算,也可以以賠款為基礎計算。計算基礎不同,決定了再保險的方式不同。自留額與分保額可以用百分率或者絕對數表示。
根據分保雙方承受能力的大小,自留額與分保額均有一定的控制,如果保險責任超過自留額與分保額的控制線,則超過部分應由分出公司自負或另行安排分保。為了確保保險企業(yè)的財務穩(wěn)定性及其償付能力,許多國家通過立法將再保險的自留額列為國家管理保險業(yè)的重要內容。中國《保險法》第99條、第100條也有類似規(guī)定。
發(fā)展
再保險最早產生于歐洲海上貿易發(fā)展時期,從1370年7月在意大利熱內亞簽訂第一份再保險合同到1688年勞合社建立,再保險僅限于海上保險。
17、18世紀由于商品經濟和世界貿易的發(fā)展,特別是1666年的倫敦大火,使保險業(yè)產生了巨災損失保障的需求,為國際再保險市場的發(fā)展創(chuàng)造了條件。
從19世紀中葉開始,在德國、瑞士、英國、美國、法國等國家相繼成立了再保險公司,辦理水險、航空險、火險、建筑工程險以及責任保險的再保險業(yè)務,形成了龐大的國際再保險市場。
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以后,發(fā)展中國家的民族保險業(yè)隨著國家的獨立而蓬勃發(fā)展,使國際再保險業(yè)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
20世紀末,世界各國的保險公司,作為一個獨立的經濟部門,無論規(guī)模大小都要將其所承擔的風險責任依據大數法則及保險經營財務穩(wěn)定性的需要,在整個同業(yè)中分散風險,再保險已成為保險總體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幾種情況
從再保險關系形成過程來看,再保險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再保險的雙方都是經營直接保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簡稱為直接保險公司,下同),一方將自己直接承攬的保險業(yè)務的一部分分給另一方。參與分保的雙方都是直接公司,前者是分出公司,后者是分入公司。
二是雙方都是直接保險公司,二者之間互相分出分入業(yè)務。這種分保活動稱為相互分保,雙方互為分出、分入公司。
三是參與分保活動的雙方,一方是直接保險公司,另一方是專門經營再保險業(yè)務的再保險公司(即只能接受分保業(yè)務,不能從投保人處接受直接保險業(yè)務),前者把自己業(yè)務的一部分分給后者,后者則分入這部分業(yè)務。在這種情況下,直接保險公司是分出公司,再保險公司是分入公司。
四是參與分保業(yè)務的雙方,一方是直接保險公司,另一方是再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將自己分入的保險業(yè)務的一部分,再分給直接保險公司,直接保險公司則分入這部分業(yè)務。在這里,再保險公司為分出公司,而直接保險公司則為分入公司。
五是參與分保業(yè)務的雙方都是再保險公司,一方將自己分入的一部分保險業(yè)務再分給另一方,另一方則分入這部分業(yè)務。前者為分出公司,后者為分入公司。
六是兩個再保險公司之間相互分保,即相互轉分保。
以上各種分保業(yè)務形式,在各種類型的保險公司之間,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滲透,錯綜復雜,范圍廣泛的保險經濟關系的網絡和體系,使保險市場成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
分類
首先,按責任限制分類,再保險可分為比例再保險和非比例再保險。
比例再保險是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即分出人與分入人之間訂立再保險合同,按照保險金額,約定比例,分擔責任。對于約定比例內的保險業(yè)務,分出人有義務及時分出,分入人則有義務接受,雙方都無選擇權。
在比例再保險中,又可分為成數再保險、溢額再保險以及成數和溢額混合再保險。
成數再保險是原保險人在雙方約定的業(yè)務范圍內,將每一筆保險業(yè)務按固定的再保險比例,分為自留額和再保險額,其保險金額、保險費、賠付保險金的分攤都按同一比例計算,自動生效,不必逐筆通知,辦理手續(xù)。
溢額再保險是由原保險人先確定自己承保的保險限額,即自留額,當保險業(yè)務超出其自留額而產生溢額時,就將這個溢額根據再保險合同分給再保險人,再保險人根據雙方約定的比例,計算每一筆分入業(yè)務的保險金額、保險費以及分攤的賠付保險金數額。
在非比例再保險中,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協(xié)商議定一個由原保險人賠付保險金的額度,在此額度以內的由原保險人自行賠付,超過該額度的,就須按協(xié)議的約定由再保險人承擔其部分或全部賠付責任。非比例再保險主要有超額賠款再保險和超過賠付率再保險兩種。
其次,按照安排方式分類,再保險可分為臨時再保險(Facultative Reinsurance)、合約再保險(Treaty
Reinsurance)、預約再保險(Facultative Obligatory)。
關系區(qū)別
再保險與原保險的關系
再保險的基礎是原保險,再保險的產生,正是基于原保險人經營中分散風險的需要。因此,原保險和再保險是相輔相成的,它們都是對風險的承擔與分散。再保險是保險的進一步延續(xù),也是保險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再保險與原保險的區(qū)別在于:
1.主體不同
2.保險標的不同
3.合同性質不同
再保險具有兩個重要特點:
第一,再保險是保險人之間的一種業(yè)務經營活動。
第二,再保險合同是獨立合同。
比例再保的主要條款
(一)關于再保險經營方面的條款
1.業(yè)務范圍的規(guī)定
成數或溢額再保險合同的業(yè)務一般是限于同一險種的保險業(yè)務。在再保險合同中,業(yè)務范圍必須明確,除了列明一般的業(yè)務范圍外,還要明確規(guī)定除外責仟范圍,以免發(fā)生損失時,由于責任范圍不明確而互相推諉。原則上,除外責任與原保險單的規(guī)定相同,比較特別的主要是指戰(zhàn)爭風險和原子能風險。
2.再保險對象與地區(qū)范圍,
再保險合同一般規(guī)定分保對象為直接承保的業(yè)務和通過再保險吸收的業(yè)務。將再保險業(yè)務納入分保合同,實質上屬于轉分保。這個規(guī)定對雙方而言均是有益的。因為對原保險人而言,通過轉分保可避免危險的過度累積:對再保險人而言,則可以增加保險業(yè)務的來源,擴大其保險業(yè)務的規(guī)模。
3.責任的劃分
就再保險承擔的風險而言,原則上與原保險單承擔的風險相同。
(二)賬務處理的條款
1.再保險費率:比例再保險業(yè)務的費率,一般都是按原保單上規(guī)定的費率辦理,所用貨幣也與原保單一致。
2.分保傭金:也稱為再保險手續(xù)費,是成數和溢額分保實務中的重點內容之一,它是接受公司根據分保費支付給分出公司的定費用,用以分擔分出公司為招攬業(yè)務及業(yè)務經營管理等所產生的費用開支。
用于計算分保傭金的傭金率主要有兩種:
(1)固定傭金率分保傭金率經合同規(guī)定后固定不變,即分保傭金率不受賠付率高低的影響。這種方法的優(yōu)點是傭金數量的計算較為簡單。其缺點是,在合同執(zhí)行的結果出現虧損時,分入公司也必須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比率支付分保傭金,而不能有所減少;而在合同有較多的盈余時,分入公司則必須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比率支付較多的傭金。這對分入公司是不公平的。
(2)浮動傭金率。又稱遞增分保傭金率,按照賠付率的高低來調整傭金率,使得分保傭金在一定限度內與合同的賠付率具有直接的關系。
(3) 盈余傭金:盈余傭金是在合同有盈余時,接受公司按其年度利潤的一定比率支付給分出公司的傭金也稱為利潤手續(xù)費或純益手續(xù)費。
(4) 再保險費準備金:為確保再保險人能依約履行義務,原保險人將應付再保險費的一部分留存一定期間,以備將來之需。留存的這筆款項,稱為再保險費準備金。
(5) 賠款的處理:一般比例再保險合同規(guī)定,分出公司有權全權處理賠款,包括全部賠付、部分賠付、通融賠付以及拒絕賠付等。
關于賠款的處理,在實務中要注意的三點是:①原保險人的通知義務;②原保險人對賠款的處理權;③現金攤賠。
(6) 分保賬單和結算: 分保賬單的編送,可以按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辦理,其中按季辦理最為普遍。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分保賬單由分出公司盡可能快地編制并寄送給接受公司。
(三)合同處理的條款
1.合同的期限和終止
比例再保險合同具有長期性的特點。在通常情況下,合同經訂立生效后,除非經過一定的終止手續(xù),否則合同即無限期繼續(xù)存在。一般分保合同均規(guī)定合同從某年1月1日零時起生效。
(1)通知終止合同。通知終止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任何一方,在事先表示其原意終止合同的意思。
(2)特殊終止合同。有的分保合同訂明在特殊情況下立即終止合同,即特殊終止。特殊終止的情形大致有如下三種情形:
①由于雙方無法控制的法律或事實上的原因使合同無法履行。
②由于經營方面的原因, 導致合同關系無法持續(xù)。
③由于戰(zhàn)爭的發(fā)生,不得不終止合同。
2.未了責任轉移
(1)未了責任及其解決辦法。當分保合同終止時,接受公司所有分入業(yè)務的未滿期部分為未了責任。解決這部分未了責任通常有兩種辦法:(1)自然滿期方式。即在某業(yè)務年度結束后的一定時期,如三年或五年后,才結束該業(yè)務年度的賬務。(2)結算方式。隨著分保合同的終止,接受公司對每筆分保業(yè)務的責任也同時終止,未滿期責任的保費,應退回分出公司,以解除其未了責任。分出公司轉出的未了責任不能由自己來承擔,必須與另一接受公司成立新合同,除開始分給新分保業(yè)務外,并將原來的接受公司轉出的未了責任轉移給新的接受公司承擔。
(2)未了責任轉移的內容從以上分析可知,未了責任的轉移是指分出公司為了結束某個業(yè)務年度的賬務,將保費未了責任和賠款未了責任轉移到下一業(yè)務年度,即將原接受公司的未了責任轉移給下一年度新的接受公司承擔。未了責任的轉移有兩部分:一是未到期保費轉移,二是未決賠款轉移。
3.報表
原保險人辦理再保險,要按規(guī)定向接受公司編送業(yè)務報表、業(yè)務更改報表等首先,原保險人要在有關賬冊或表格中,載明自留金額和再保險金額,還要登記保單號碼、被保險人姓名、標的物及其地址、保險期間、保險金額、限額號碼、地段號碼、再保險號碼等等。這種記錄,往往稱為再保險登記簿。這項登記是再保險交易最基本的記錄,原保險人可據此編制業(yè)務明細表以及再保險賬單寄送再保險人。
4.錯誤或遺漏
由于分保工作非常繁瑣,工作中出現錯誤、遺漏或延遲的情況在所難免。為此,在分保合同中訂有錯誤遺漏條款,規(guī)定訂約雙方不能因某一方在工作中發(fā)生疏忽、延遲、遺漏或錯五誤而推卸其對另一方原應承擔的責任。在發(fā)現錯誤或疏忽遺漏或延遲時,應給予對方進行修正的機會。
在再保險實務上,錯誤或遺漏通常有這樣一些情形:(1)應辦理再保險而未辦理,或辦理錯誤;(2)應辦理再保險賬日而末辦理,或辦理錯誤;(3)應記載于業(yè)務或賠款明細表內而未予記載或記載錯誤;(4)賠款發(fā)生,應通知而未通知;(5)有關合同的內容,有所變更而在執(zhí)行時未予變更,或執(zhí)行錯誤;(6)按其他合同規(guī)定,應通知而未通知合同規(guī)定,應通知而未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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